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本次公司向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事宜进行认真审查,公司向股东借款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合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投资产品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实施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8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低风险投资产品,上述最高额度内的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湘莲 | 杨 亮 | 赵康僆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