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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机电:关于公司及东莞分公司涉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23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东莞分公司涉诉的公告

一、案件情况介绍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或“公司”)原董事长金绍平的妹妹金松英等人于2016年10月私自使用公章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乐清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导致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分公司”)为陈建龙在中信银行乐清支行的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为黄永贤(黄永贤为金松英的配偶)在中信银行乐清支行的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为人民币600万元)。2018年9月,公司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由于陈建龙、黄永贤未依约在贷款到期日归还全部贷款本金,中信银行乐清支行对东莞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东莞分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8年10月16日,中信银行乐清支行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东莞分公司的起诉,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准许中信银行乐清支行撤回对东莞分公司的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披露的《关于东莞分公司涉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8)、于2018年10月26日披露的《关于东莞分公司涉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1)。

二、本次公司及东莞分公司涉诉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中信银行乐清支行对公司及东莞分公司提起了诉讼。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对黄永贤在原告的债务在合

同编号为(2016)信温乐个贷银最保字第38101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6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息为动态计算,截至2019年11月12日,尚欠本金余额2,072,785.13元,利息合计1,865,639.85元,本息合计3,938,424.98元);

2、被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还款责任;

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及实现债权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其他说明

本次东莞分公司为陈建龙、黄永贤个人借款提供担保事项,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系金松英等人私自使用公章导致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在发现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后,一直积极督促相关债务人主动清偿债务。截至目前,陈建龙已偿还中信银行乐清支行其个人的上述债务,黄永贤在中信银行乐清支行的债务仍未清偿完毕。

本案将于2020年2月17日开庭审理,公司将积极应诉,主张上述违规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0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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