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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机电:关于典当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23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典当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

一、 案件情况说明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或“公司”)于2018年9月6日披露《关于银行账户中的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公司原董事长金绍平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公司公章,导致公司违规为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乐宝乐尔”)最高额为3.4亿元人民币的借款提供担保。本案涉及的天津乐宝乐尔在该保证合同下的借款发生额为6,500万元人民币,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产元通典当”)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导致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温州分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66,336,000元被冻结,具体情况详见公告内容。

本案于2019年3月6日、2019年11月28日进行两次开庭审理。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物产元通典当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金龙机电对天津乐宝乐尔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赔偿责任”变更为“金龙机电承担主债务人天津乐宝乐尔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责任”。杭州中院于2019年12月25日针对本案作出(2018)浙0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驳回物产元通典当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银行账户中的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关于典当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94)、《关于典当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96)、《关于典当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2020年1月22日,公司收到杭州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物产元通典当不服杭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物产元通典当的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并改判被上诉人二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书第一、二项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请求依法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项,并改判被上诉人三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书第一、二项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3、请求判决案件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根据杭州中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浙0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公司在 2018 年度针对本次诉讼确认了预计负债6,633.60万元,计入了2018年营业外支出。由于公司刚刚收到杭州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暂时无法判断2019年是否对本次诉讼确认的预计负债全部转回,根据物产元通典当对公司的上诉请求,预计2019年对本次诉讼确认的预计负债转回金额约为2,700.00万元,公司后续将尽快与律师、会计师沟通确定具体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0年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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