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对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债券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方案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宽公司资本补充渠道,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
(三)公司就本次发行可转债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填补措施,并由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以保证履行,保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发行可转债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