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关联方财务公司开展综合金融业务服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包括子公司)拟与关联方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综合金融业务服务合作。天沃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并由财务公司提供存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承兑汇票等综合金融服务业务合作。合作的风险可控,有助于加强天沃科技与上海电气的协同合作,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与关联方财务公司开展综合金融业务服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有关内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向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公司(包括子公司)拟向股东上海电气借款,资金用途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该借款举措符合公司当前经营的实际需要。该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向股东借款不超过20亿元,借款年利率不超过6.5%,公司或相关方为该等借款提供必要的担保,并全权授权公司总经理在授权的借款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并办理抵押、质押、担保、签约等相关手续。本次拟向上海电气申请借款的借款额度的有效期及授权公司总经理在授权的借款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并办理抵押、质押、担保、签约等相关手续的授权有效期为自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为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拟向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有关内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唐海燕、黄雄、石桂峰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