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2 证券简称:易天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0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00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3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1.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15,894,8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76,508,928.64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12月3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9]48030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近日,公司将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海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滨海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公司与华林证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补充营运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山市易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易天”)与华林证券、浦发银行深圳滨海支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中大尺寸平板显示器件自动化专业设备扩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公司及中山易天与华林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LCD和AMOLED平板显示器件自动化专业设备生产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拟存放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账户开户名 | 募集资金账户开户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拟存放募集资金(元) | 资金用途 |
中山市易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755945827210123 | 117,342,928.64 | LCD和AMOLED平板显示器件自动化专业设备生产建设项目 |
中山市易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海支行 | 79190078801300000894 | 60,125,000.00 | 中大尺寸平板显示器件自动化专业设备扩建建设项目 |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海支行 | 79190078801500000893 | 39,041,000.00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5840000010120100519682 | 160,000,000.00 | 补充营运资金 |
合计 | 376,508,928.64 | -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浦发银行深圳滨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华林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9190078801500000893,甲方于2020年2月10日前,在专户存入人民币39,041,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如甲方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则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坚、朱文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浙商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华林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840000010120100519682,甲方于2020年2月10日前,在专户存入人民币16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如甲方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则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坚、朱文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及全资子公司中山易天(以下简称“乙方”)
与浦发银行深圳滨海支行(以下简称“丙方”)、华林证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9190078801300000894,乙方于2020年2月10日前,在专户存入人民币60,125,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中大尺寸平板显示器件自动化专业设备扩建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年/月/日,期限/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如甲方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则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坚、朱文瑾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丁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丁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丁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及全资子公司中山易天(以下简称“乙方”)
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丙方”)、华林证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5945827210123,乙方于 2020年2月10日前,在专户存入人民币117,342,928.64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LCD和AMOLED平板显示器件自动化专业设备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年/月/日,
期限/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如甲方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则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坚、朱文瑾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丁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丁方有权要求甲方、
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方、乙方未作纠正的,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丁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