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1 证券简称:振芯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3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振芯科技”、“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2号),要求公司对以下事项做出补充说明,具体如下:
一、问题一:公告显示,何燕自公司成立以来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在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任任何行政职务。而自上市以来,你公司认定并通过定期报告等公告披露实际控制人为何燕。请说明前期你公司认定何燕为实际控制人的具体依据。
回复:
自2010年上市以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及2010年—2018年年度定期报告中均披露何燕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体依据如下:
1. 自公司上市以来,何燕持有成都国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腾电子集团”)51%的股权,何燕持有国腾电子集团的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
2. 2017年8月22日,国腾电子集团完成公开减持后,国腾电子集团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由38.33%降至29.83%。由于无其他股东与国腾电子集团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关联关系,因此,自2017年8月22日至今,上市公司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投资者。
3. 何燕女士于2013年7月被调查,2014年1月被批捕,2016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国腾电子集团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莫晓宇、谢俊、柏杰、徐进一直努力与何燕女士及其代表商讨,试图通过协商解决公司实际控制人问题。2018年2月,莫晓宇、谢俊、柏杰、徐进向成都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为“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国腾电子集团;2018年9月,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散国腾电子集团;2018年10月,国腾电子集团股东何燕女士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为“成都中院”)提起上诉;2019年5月,成都中院以一审法院未主动审查国腾电子集团的诉讼代表权为由,裁定本案发回高新区法院重审;2019年6月,高新区法院因本案裁判须以原告莫晓宇、谢俊、徐进、柏杰与被告国腾电子集团、第三人何燕公司决议撤销权纠纷两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两案尚未审结,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国腾电子集团解散之诉至今尚未获得生效判决。
4. 2020年1月9日,公司收到国腾电子集团股东兼上市公司董事莫晓宇、谢俊、徐进、柏杰发出的《声明》,声明国腾电子集团已事实陷入治理僵局,公司目前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上述四人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了重新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议案。因此,在2020年1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新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议案》,重新认定上市公司为无实际控制人。
问题二:法律意见书显示,你公司控股股东国腾集团自2017年8月28日至今多次召开股东会而未能达成任何一致决议,国腾集团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运作已发生严重的内部障碍,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请结合2017年8月28日至今国腾集团和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及董事会成员所代表的利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机制、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等相关情况及其变化,说明2017年8月28日至今国腾集团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及合理性,并说明你公司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的问题。请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2017年8月28日至今国腾电子集团和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及董事会成员所代表的利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机制、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等相关情况及其变化
(一)2017年8月28日至今国腾电子集团的相关情况及变化
1.股权结构
自2017年8月28日至今国腾电子集团股权结构为:何燕、莫晓宇、谢俊、
柏杰、徐进分别持有国腾电子集团51%、28%、7%、7%、7%的股权。自2017年8月28日至今,国腾电子集团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2.董事会构成及董事会成员所代表的利益
目前公司工商登记的董事为莫晓宇、徐进、王祖明、胡彪、姚刚、王心国、林静芳、李梅、何力。
2017年8月28日,经国腾电子集团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成员由莫晓宇、徐进、王祖明、胡彪、姚刚、王心国、林静芳、文江、张安德等9名董事组成,但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其中,莫晓宇、徐进同时为公司股东;姚刚、王祖明由股东莫晓宇、徐进、柏杰、谢俊联合提名;文江、张安德、王心国、林静芳由何燕提名;胡彪无明确依据确定其代表的利益方。
3.股东会表决机制、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及其变化《成都国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为“国腾电子集团《公司章程》”)就股东会表决机制、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具体有以下主要约定:
“第十二条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对外重大举债、担保等事宜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
第十七条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代表公司签署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对外重大举债、担保和发行债券等事项方案;
(八)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分配方案;
(十)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议,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过半数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和记录保存在公司。
……第二十四条在董事会领导下,公司设立精干、高效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必要时设总工程师、总监若干人。所有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经董事会考评后,予以聘任,任期三年。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综上,自2017年8月28日至今,《国腾电子集团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会表决机制、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的相关内容未发生变更。但由于自2017年8月28日至今陷入公司治理僵局,国腾电子集团为解决公司治理问题召开的股东会均未能达成一致决议,股东会表决机制、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运行遇到严重障碍。
(二)2017年8月28日至今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况及变化1.股权结构自2017年8月28日至今,国腾电子集团持有上市公司165,860,000股股份,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持股比例由29.83%调整为29.71%,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除国腾电子集团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董事会构成及董事会成员所代表的利益自2017年8月28日至今,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共9名,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分别为莫晓宇、谢俊、徐进、柏杰、杨国勇、徐奕,独立董事3名,分别为邹寿彬、赵泽松、傅江。6名非独立董事中,莫晓宇、谢俊、柏杰、徐进为国腾电子集团股东,杨国勇、徐奕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成员均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当选。自2017年8月28日至今,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未发生变化。
3.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机制、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及其变化
(1)2017年8月28日,上市公司适用的《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为“《公司章程》”)为2016年4月经上市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就股东会表决机制、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具体有以下主要约定: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1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七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修改公司分红政策;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进行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有关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适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本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低于本条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下限的交易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股东大会;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2)自2017年8月28日至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经过两次修订,分别为2018年9月、2019年9月的两次修订。经核查,除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修订相应增加收购本公司股份需经股东大会审批外,前述两次修订未对股东大会表决机制、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的条款作出重大实质性修订。
(3)除上述《公司章程》的约定外,《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就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具体有以下约定: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六十七条非经股东大会事前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4)除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上述约定外,《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就董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有如下主要约定: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达到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所述标准的,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关联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董事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董事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董事均有权要求关联董事回避。
被提出回避的董事或其他董事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披露利益、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议做出决定。该是否回避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会议后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5)《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除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细化了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权外,并对总经理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有如下主要约定:
“第十二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
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综上,自2017年8月28日至今,上市公司前述相关制度中关于股东大会表决机制、董事会构成、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的相关内容未发生重大实质性变更。在上市公司层面,国腾电子集团陷入治理僵局,莫晓宇作为国腾电子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国腾电子集团在上市公司出席股东大会并投票,莫晓宇、谢俊、徐进、柏杰、杨国勇等作为董事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并投票,谢俊作为总经理主持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三)自2017年8月28日至今国腾电子集团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及合理性
1.2017年8月28日至今,何燕持有国腾电子集团股权比例未发生变更
如上所述,国腾电子集团的股权结构自2017年8月28日至今未发生变化。国腾电子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何燕持有国腾电子集团51%的股权。如无明确相反证据,何燕可以被认定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2.2017年8月22日国腾电子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减持至低于30%
2017年8月22日,国腾电子集团完成公开减持后,国腾电子集团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由38.33%降至29.83%。由于无其他股东与国腾电子集团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关联关系,因此,自2017年8月22日至今,上市公司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投资者。
3.国腾电子集团解散诉讼案正在进行过程中,尚未获得生效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
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根据前述规定,判断是否形成公司僵局提起解散之诉,通常需要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持续一定时间,并且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
莫晓宇、谢俊、柏杰、徐进于2018年2月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国腾电子集团。2018年9月,高新区法院认为被告国腾电子集团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原告莫晓宇、谢俊、柏杰、徐进作为合计持有国腾电子集团49%股份的股东,提出解散国腾电子集团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予准许,因而作出一审判决解散国腾电子集团。2018年10月,国腾电子集团股东何燕女士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2019年5月,成都中院以一审法院未主动审查国腾电子集团的诉讼代表权为由,裁定本案发回高新区法院重审。2019年6月,高新区法院因本案裁判须以原告莫晓宇、谢俊、徐进、柏杰与被告国腾电子集团、第三人何燕公司决议撤销权纠纷两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两案尚未审结,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国腾电子集团解散之诉至今尚未获得生效判决。就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司已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相关公告为:《关于控股股东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3)、《关于控股股东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77)、《关于控股股东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关于控股股东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3)。
4.国腾电子集团其他股东、上市公司董事发出书面声明并提出议案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实际控制人进行重新认定
2020年1月9日,上市公司收到国腾电子集团股东兼上市公司董事莫晓宇、
谢俊、徐进、柏杰发出的《声明》,声明国腾电子集团已事实陷入治理僵局,公司目前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上述四人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重新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认定。上市公司为此于2020年1月1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议案》,认定上市公司为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公告了莫晓宇、谢俊、柏杰、徐进的《声明》,以及《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披露重新认定公司为无实际控制人。
综上,公司认为,自2017年8月28日至今国腾电子集团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具备合理性,公司前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的问题。
问题三:请说明在国腾集团陷入治理僵局的情形下,国腾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腾集团《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或约定,是否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及决议的有效性。请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自2017年8月28日至今,国腾电子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一直由法定代表人莫晓宇行使。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根据前述规定,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的代表,其代表公司行使表决权,无需特别授权,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二、根据国腾电子集团《公司章程》:“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代表公司签署文件;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上述国腾电子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签署文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因此,莫晓宇作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行使国腾电子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不违反国腾电子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五条规定:“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了前述规定,对参会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另,自国腾电子集团内部股东矛盾加剧,陷入公司治理僵局以来,上市公司的历次股东大会均由莫晓宇代表国腾电子集团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了表决权,律师事务所亦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发表了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
四、2018年2月,莫晓宇等四位股东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国腾电子集团。2018年7月,莫晓宇等四位股东对201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提起撤销之诉。在出现上述争议事项后,上市公司在2018年9月(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4月(2018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9月(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股东大会,亦均由莫晓宇代表国腾电子集团投票。股东大会召开并决议公告至今,何燕没有提出过书面异议。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即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作出时间为2019年9月12日,距本回复发出之日已经超过六十日,目前上市公司未收到股东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提起撤销之诉的相关诉求通知。
六、莫晓宇作为国腾电子集团及上市公司的创始人,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的制定和落实,有利于确保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决策的一惯性和持续性,对上市公司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综上,国腾电子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国腾电子集团《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或约定,不影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及决议的有效性。
问题四:请具体披露你公司控股股东国腾电子集团涉及的与公司控制权相关的诉讼事项及其进展,并结合相关诉讼事项的各种可能结果分析公司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的变化,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回复:
根据控股股东国腾电子集团诉讼代理律师的情况说明,目前国腾电子集团涉及公司治理的诉讼有四宗案件,其中与控制权相关的诉讼为公司解散纠纷。具体如下:
(一)各项诉讼的情况及进展
1.解散诉讼事项说明
原告莫晓宇、柏杰、谢俊、徐进与被告国腾电子集团及第三人何燕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法院认定国腾电子集团治理结构存在僵局,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解散国腾电子集团,二审法院没有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国腾电子集团解散事由加以评判,以“一审法院没有主动审查国腾电子集团的诉讼代表权,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为由,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案号为(2019)川0191民初7254号。
2.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事项说明
原告莫晓宇、谢俊、徐进、柏杰与被告国腾电子集团、第三人何燕之间公司决议撤销纠纷(股东会决议)案件,案号为(2019)川01民终19391号。原告一审主要诉讼请求是撤销国腾电子集团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3.董事会决议撤销诉讼事项说明
原告莫晓宇、谢俊、徐进、柏杰与被告国腾电子集团、第三人何燕之间公司决议撤销纠纷(董事会决议)一审案件,案号为(2018)川0191民初17283号,
审理法院为高新区法院。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为判令撤销国腾电子集团2018年8月8日作出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4.员工诉公司决议纠纷(监事会决议)事项高新区法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了唐世坤、倪巧祎、曹晓静等26名员工诉国腾电子集团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川0191民初580号,原告主要诉讼请求是判令国腾电子集团2018年6月20日作出的第三届第二次监事会决议不成立。
根据最新进展,解散诉讼案目前处于一审重新审理中止阶段;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目前处于二审审理阶段,成都中院已进行二审庭前调查程序,但尚未安排开庭;董事会决议撤销诉讼目前处于一审中止阶段;员工诉公司决议纠纷(监事会决议)案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二)各项诉讼之间的关系
目前,四项案件相互牵涉,诉讼代理律师认为股东会撤销案中的股东会召集是依据监事会决议进行的,目前针对监事会决议不成立的诉讼已经启动,该决议是否成立是股东会决议是否应当撤销的重要依据。因此在股东会撤销案庭前调查阶段,已由诉讼代理律师当庭提出中止股东会撤销案二审审理的请求,但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法院尚未作出中止审理的民事裁定书。根据已出具的其他中止民事裁定书,解散诉讼案则需股东会决议撤销案、董事会决议撤销案裁判结果生效后才能继续审理。
上述所有案件都不排除败诉一方会依法提出再审申请,而法院是否决定再审现无法作出任何判断。为此,依据现有诉讼法律规定,上述案件全部审结至少需要两年或更长时间。
公司决议纠纷(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撤销案及董事会
会议撤销案
股东会决议撤销案及董事会
会议撤销案公司解散诉讼案
(三)分析公司股权结构可能发生的变化
上述员工诉公司决议纠纷(监事会决议)案、股东会决议撤销案及董事会决议撤销案三项诉讼纠纷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没有直接影响。但上述纠纷案件的发生,是国腾电子集团股东矛盾升级的结果,是国腾电子集团治理结构出现僵局的体现之一,也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原先的何燕女士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的考量因素之一。
综上,只有解散诉讼案的结果才会导致公司的直接股东及股权结构可能发生的变化。
解散诉讼案可能有两种结果:
1. 判决国腾电子集团解散。如法院判决解散国腾电子集团,国腾电子集团将进行解散清算,其持有16,586万股的振芯科技股票,将按何燕、莫晓宇、谢俊、柏杰、徐进五人在国腾电子集团的股权比例进行分拆。在国腾电子集团完成清算分拆后,公司将不存在单独持股比例达到20%以上的股东,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无法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规定,届时公司将不存在控股股东、亦无实际控制人。
2. 驳回原告关于解散国腾电子集团的诉讼请求。如法院驳回原告关于解散国腾电子集团的诉讼请求,国腾电子集团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依然存续。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会发生变化,但国腾电子集团的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公司治理僵局问题将继续存续。
(四)风险提示
国腾电子集团的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存在诉讼,国腾电子集团自身还面临着解散之诉,国腾电子集团的股东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出现治理僵局。四宗案件相互关联,多个案件存在中止审理情形,即一个案件的裁判依赖于另一个案件审理结果。每个案件都可能存在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情形,上述案件判决结果情况均有可能出现,且会在未来较长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判决结果,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除以上事项外,公司目前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备查文件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就<关于对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问题之专项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