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预留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同意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1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4、本次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0 年1月2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3万股限制性股票。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