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做出的适当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甘为民
王友钊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