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土地及厂房等附属设施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收购浙江亚太纸管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平湖市曹桥九里亭乍王公路北侧的土地及厂房等附属设施,能解决因环保政策因素需要增加原料堆放场地以及后续发展对土地资源的必要需求,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收购浙江亚太纸管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平湖市曹桥九里亭乍王公路北侧的土地及厂房等附属设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六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沈凯军 朱锡坤 金赞芳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