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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胜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20

股票简称:威胜信息 股票代码:688100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Willfa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6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特别提示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胜信息”、“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39,984,98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8.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水平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本次发行价格13.7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42.46倍,高于2020年1月2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41.94倍,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市场波动风险

公司所在智慧公用事业行业是一个竞争较为激烈的高科技行业,下游细分行业的竞争情况和下游应用领域客户需求皆会对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产生影响。以用电信息采集产品为例,其市场需求主要取决于电力行业的发展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与地方电网公司等订单需求,由于硬件配套更换需要、电网改造及

技术标准升级更新,电力行业产品存在一定的轮换周期。根据国家电网招投标的统计结果,用电信息采集设备的招标需求近年来呈现波动态势。上述产品更新换代的需求虽然将为整个电力市场带来持续且充足的市场容量,但在轮换周期间市场需求可能存在波动的风险。另一方面,随着物联网技术与下游应用领域市场的快速发展,众多大型企业与新创企业积极踏入智慧公用事业领域,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可能导致行业平均利润率下降。如果公司不能继续强化自身的竞争优势,则公司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

(二)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资金往来,与威胜控股存在共同客户和共同供应商、共用商号的风险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部分其他企业存在关联销售及关联采购,主要系基于满足客户需求,提升客户服务能力及行业综合竞争力、采购的便利性、缩短交货周期等实际生产经营的便利性角度考虑,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报告期内经常性关联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25.06%、12.87%、8.43%和4.13%,关联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57.57%、6.38%、5.86%和3.39%,呈下降趋势,定价公允,为正常经营业务往来。发行人与上述部分关联方企业存在资金往来系当时出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等方面的考虑,对包括发行人在内的下属子公司资金进行统一调剂调动,对发行人经营成果无显著影响,2018年以来已不存在资金往来情形。但若未来受下游客户需求、客户结构变化等市场因素影响、或发行人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不足,可能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上升、或存在资金往来情形,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从而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

2、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部分其他企业存在共同客户及共同供应商,存在共同客户主要系公司下游电网行业高度集中及产品主要应用于电力系统领域所致,报告期内共同客户销售额占比分别为36.34%、32.46%、39.25%和35.14%;存在共同供应商主要系:(1)主要客户电网公司等出于从源头上保

证产品质量的要求,对控股股东产品电能表、发行人产品采集器、集中器等主要元器件采购有特定的技术指标及认证检测要求,供应商中能够满足相关标准及要求的企业相对集中;(2)就塑胶件等无需通过认证检测的一般元器件,发行人及上述关联方企业基于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供应商甄选机制,均会向细分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较高的龙头企业购买相应的零部件或原材料;(3)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企业主要生产场地均集中在湖南等地,同时珠三角、长三角为我国电子元器件、结构件产业聚集地,出于供应链配套、物流及时性和售后服务的有效性考虑,双方均会选择向当地的主流供应商进行采购;报告期内共同供应商采购额占比分别为36.07%、44.12%、31.41%和17.46%。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销售、采购渠道,与共同客户、共同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定价公允。

但若未来下游电网行业及主要供应商进一步集中、发行人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不足,可能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向共同客户销售或向共同供应商采购的金额及占比上升的情形,将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从而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

3、发行人与威胜控股存在共用“威胜”商号的情形,主要系实际控制人设立威胜集团前身时首次使用“威胜”商号,之后出于集团整体企业形象的考虑,包含发行人在内的部分新设企业继续使用 “威胜”商号。发行人日常经营中独立获得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下游客户认证,拥有独立的合格供应商编码。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威胜控股不存在共用商标的情形。但若未来威胜控股发生诉讼等生产经营方面的风险事项,由于共用商号情形的存在,将有可能对发行人经营及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客户集中的风险

公司为聚焦于智慧公用事业领域的物联网综合应用解决方案提供商,致力于以物联网技术重塑电、水、气、热等能源,以提供智慧能源管理完整解决方案为核心,逐步向智慧消防、智慧路灯等领域拓展。目前,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其分子公司仍为公司的主要客户。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的收入分别为51,993.87万元、66,751.37万元、67,276.22万元和39,999.92万元,占当期营业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6.42%、67.09%、64.78%和65.21%。因此,公司的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主要系下游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导致。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主要客户减少或停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有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四)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及发生坏账的风险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6月末,公司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7,348.71万元、64,277.00万元、71,673.65万元和84,448.27万元,净额分别为61,198.71万元、56,715.40万元、64,100.89万元、75,973.06万元,占同期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1.61%、34.22%、33.67%、36.75%,应收账款周转率次数分别为1.07次/年、1.51次/年、1.53次/年、1.57 次/年。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在一定的应收账款余额,一方面与公司所处的行业特性密切相关,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等下游客户会留取收入比例的5%-30%作为质保金;另一方面,公司遵循行业惯例,给予长期合作、信誉良好且在行业内有影响力的客户一定信用期。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应收账款余额仍可能继续保持较高水平。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主要在1年以内,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稳健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虽然公司的应收账款债务方主要为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电力公司、水务公司等,应收账款有较好的回收保障,形成坏账损失的风险较小,但如果公司应收账款持续大幅上升,客户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无法按期付款的情况,或公司外部资金环境趋紧时,将会使公司面临较大的运营资金压力,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利影响。

(五)存货跌价的风险

公司存货可分为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报告期内存货净额分别为15,691.93万元、13,163.82万元、12,187.37万元和11,327.33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0.67%、7.94%、6.40%和5.48%。报告期内,公司如果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会导致公司存货发生跌价的风险。

公司对于主要的原材料采购,如模块类、集成电路类、电容类、塑胶件类等,通过集中谈判,签订长期框架协议进行,对供应商进行动态筛选和淘汰,同时引入新的优质供应商,以确保公司原材料的高品质,提高公司材料采购方面的议价能力,保证公司材料采购的相对较低成本;公司产品以订单式生产为主,发生滞销的风险不大。由于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等技术进步和更新换代较快,从长期来看价格呈下降趋势。若下游行业发生不利变化,或市场竞争加剧使公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亦或是公司产品升级换代不能符合客户日益变化的需求,则可能导致公司产品出现销路不畅、存货积压的情形。若公司期后客户提货进度进一步放缓或预付款比例有所下降,原材料及委托加工物资、在产品、库存商品等期后结转率持续下降,有可能导致逾期未提货或形成亏损合同的情形。若公司存货不能及时周转,加之各类产品和原材料价格下降,公司就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利润因此会受到不利影响。因此,公司存在期末存货跌价的风险。

(六)新技术研发及新产品开发的风险

智慧公用事业行业得益于物联网技术快速的更新迭代,下游应用场景不断丰富,新产品、新技术在各行业渗透率不断加速。

目前,公司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技术创新机制、持续的研发费用投入机制以及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有助于公司能够开发出性能领先、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然而行业客户的多样性和行业技术的创新性,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司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导致从研发到投产创收的周期较长。由于在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公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资金,若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失败或是开发完成后不符合市场需求,将导致公司前期投入的成本无法收回,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19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19] 2921号文,同意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3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威胜信息”,证券代码“688100”;其中39,984,985股股票将于2020年1月21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1月21日

(三)股票简称:威胜信息,扩位简称: 威胜信息

(四)股票代码:688100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500,000,000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50,00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9,984,985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60,015,015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7,500,000股,其中华泰威胜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数量为500.00万股,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获配股票数量为250.00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3、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239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2,515,015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8.45%,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92%。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科创板上市规则》第二十二条之(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为13.78元/股,本公司上市时市值约为68.9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为30,172.15万元,发行人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Willfa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4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吉喆住所: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68号经营范围:电力自动化终端及系统、用能信息采集终端及系统、能源综合自动化管理系统、工业电气自动化终端及系统、轨道交通电气自动化终端及系统的开发、生产、销售、服务;通信产品开发、生产及销售、通信工程;电能监测仪、配电监测及用电管理装置、能耗监测分析与收费系统、智慧交通设备及系统、新能源汽车交换电设施及系统、网络传感器、互感器、通信基站配套设备、售电管理装置、智能营业系统、电气消防安全设备、软件产品、系统解决方案及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及销售、通信器材及设备的设计及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与工程实施、服务;电能数据采集、分析系统及相关设备的运行维护;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承包;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公司依托覆盖物联网架构各层级的关键技术储备,主要从事电监测终端、水气热传感终端、通信网关、通信模块、智慧公用事业管理系统软件等物联网各层级软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基于上述产品为客户提供智慧公用领域整体解决方案。

所属行业: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电话:0731-88619554

传真:0731-88619639电子邮箱:tzzgx@willfar.com董事会秘书:钟喜玉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威胜集团持有公司40.74%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1)基本情况

项 目具体情况
公司名称威胜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170714203
成立时间2000年04月11日
注册资本148,000.00万元
实收资本120,990.00万元
注册地址和主要经营地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郑小平
股东构成威佳创建持有威胜集团100.00%的股权
主营业务电能计量仪表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
上述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上述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

(2)股权结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威佳创建持有威胜集团100%的股权。

(3)主要财务数据

最近一年及一期,威胜集团的主要财务数据(已经天健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2019.6.30/2019年1-6月
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743,428.39427,440.8917,095.15
2018.12.31/2018年度
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684,447.94411,393.0529,502.47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吉为直接持有发行人6.00%的股份,并通过持有星宝投资100.00%股权间接持有威胜控股53.00%的股份,而威胜控股通过威胜集团和威佳创建分别持有发行人40.74%、24.26%的股份。据此,吉为合计控制发行人71.00%的股份。吉喆系吉为之子,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发行人3.00%的股份,并担任威胜信息董事长。吉为、吉喆由亲属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发行人74.00%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吉为先生,1957年1月出生,中国香港籍,北弗吉尼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身份证号码为K602****。吉为先生曾任湖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业务经理,湖南省国际经济开发(集团)公司进出口经理、金群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威胜集团董事长,现任威胜控股执行董事兼主席、金盈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锐顶国际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吉为先生于2007年起担任湖南省政协委员,先后被授予“中国最具社会责任企业家”、“第六届中国十大教导型企业家”、“最关注员工发展企业家”、“长沙高新区优秀企业家”及“湖南省职工科技创新奖—特别贡献奖”等荣誉称号。

吉喆先生,1983年10月出生,中国香港籍,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学士,身份证号码为V070****。吉喆先生历任麦格理大中华区股票资本市场部经理、湖南经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湖南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威胜有限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并兼任威胜控股非执行董事、锐顶国际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锐顶音响有限公司董事、锐顶全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锐顶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深圳锐顶全媒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力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上述主要股东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在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含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的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持股数量(股)限售期限
1吉喆董事长2017年6月-2020年6月直接持股 13,492,61636个月
2李鸿董事、总经理2017年6月-2020年6月间接持股5,716,80812个月
3王学信董事、核心技术人员2017年6月-2020年6月间接持股2,495,04612个月
4李先怀董事、副总经理2017年6月-2020年6月间接持股2,114,40512个月
5范律董事、总经理助理2017年6月-2020年6月间接持股2,143,66312个月
6张振华董事、总经理助理2017年6月-2020年6月间接持股2,029,25812个月
7丁方飞独立董事2017年6月-2020年6月--
8王红艳独立董事2017年6月-2020年6月--
9董新洲独立董事2017年6月-2020年6月--
10钟诗军监事会主席2017年6月-2020年6月--
11王赜监事2017年6月-2020年6月--
12程立岩职工监事2017年6月-2020年6月间接持股1,000,00012个月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持股数量(股)限售期限
13钟喜玉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2017年6月-2020年6月间接持股3,143,66312个月
14傅晖总经理助理2017年6月-2020年6月--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本次发行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华泰威胜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威胜1号资管计划”),威胜1号资管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为8,000万元,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数量为500.00万股,获配金额为68,900,000.00元。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参与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主要职务是否为发行人董监高实际缴款金额(万元)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1李鸿董事兼总经理1,120.0014.00%
2王学信董事、核心技术人员320.004.00%
3钟喜玉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536.006.70%
4李先怀董事兼副总经理512.006.40%
5张振华董事兼总经理助理632.007.90%
6马亮能效监测事业部总经理536.006.70%
7周攀智慧水务燃气事业部总经理368.004.60%
8吴浩总经理助理416.005.20%
9邹疏敏总经理助理528.006.60%
10朱政坚IoT事业部总工程师520.006.50%
11曾亮亮区域总经理240.003.00%
12黄丽敏区域总经理256.003.20%
13朱婷婷办事处销售总监192.002.40%
14彭姣财务部经理656.008.20%
15刘奕妤人事行政部经理600.007.50%
16杨寒企管部经理568.007.10%
合计-8,000.00100.00%

威胜1号资管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非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及其在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含本公司非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的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持股数量(股)限售期限
1朱政坚IoT威胜云事业部总经理间接持股500,000.0012个月
2许健电力监测事业部总经理间接持股500,000.0012个月
3马亮能效监测事业部总经理间接持股1,000,000.0012个月
4肖林松电网业务技术中心总工程师间接持股1,000,000.0012个月

本次发行后,部分核心技术人员通过威胜1号资管计划的持股情况参见本节“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除前述情况外,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五、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安化瑞通、安化耀成、安化明启及安化卓和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安化瑞通、安化耀成、安化明启及安化卓和共持有发行人40,457,620股,安化瑞通、安化耀成、安化明启及安化卓和的基本情况如下:

1、安化瑞通

(1)基本情况

项 目具体情况
企业名称安化县瑞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6年11月30日
认缴出资总额3,115.2367万元
实缴出资总额3,115.2367万元
注册地址或主要经营地湖南安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茶酉村金鹊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鸿
主营业务投资管理
上述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上述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

(2)出资结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安化瑞通的认缴出资总额、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李 鸿1,729.236755.51
2朱 波308.00009.89
3廖前忠308.00009.89
4易美莎308.00009.89
5周 攀154.00004.94
6曾亮亮154.00004.94
7朱政坚154.00004.94
合 计3,115.2367100.00

2、安化耀成

(1)基本情况

项 目具体情况
企业名称安化县耀成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6年11月30日
认缴出资总额3,115.2367万元
实缴出资总额3,115.2367万元
项 目具体情况
注册地址或主要经营地湖南安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茶酉村金鹊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钟喜玉
主营业务投资管理
上述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上述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

(2)出资结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安化耀成的认缴出资总额、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钟喜玉959.236730.79
2张振华616.000019.77
3彭 姣308.00009.89
4梁世雄308.00009.89
5程立岩308.00009.89
6刘奕妤308.00009.89
7杨 寒154.00004.94
8江 彦154.00004.94
合 计3,115.2367100.00

3、安化明启

(1)基本情况

项 目具体情况
企业名称安化县明启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6年11月30日
认缴出资总额3,115.2367万元
实缴出资总额3,115.2367万元
注册地址或主要经营地湖南安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茶酉村金鹊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范律
主营业务投资管理
上述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上述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

(2)出资结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安化明启的认缴出资总额、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范 律651.236720.90
2邓超艳616.000019.77
3马 亮308.00009.89
4冯喜军308.00009.89
5肖林松308.00009.89
6陈 峰154.00004.94
7张 蓓154.00004.94
8雷 宇154.00004.94
9徐 虎154.00004.94
10徐 麟154.00004.94
11司 勇154.00004.94
合 计3,115.2367100.00

4、安化卓和

(1)基本情况

项 目具体情况
企业名称安化县卓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6年11月30日
认缴出资总额3,115.2367万元
实缴出资总额3,115.2367万元
注册地址或主要经营地湖南安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茶酉村金鹊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先怀
主营业务投资管理
上述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上述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

(2)出资结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安化卓和的认缴出资总额、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李先怀651.236720.90
2王学信616.000019.77
3刘 鹏308.00009.89
4李 婷308.00009.89
5胡永红308.00009.89
6樊 坚308.00009.89
7陶纯丽308.00009.89
8许 健154.00004.94
9廖 敏154.00004.94
合 计3,115.2367100.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前述已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平台计划外,发行人不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亦不存在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二)员工持股平台锁定期

安化瑞通、安化耀成、安化明启、安化卓和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威胜信息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威胜信息A股股份,也不由威胜信息回购本企业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威胜信息A股股份。若因威胜信息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威胜信息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威胜信息、威胜信息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威胜信息所有。

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股份数量(万股)持股比例(%)股份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流通股
股东名称/姓名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股份数量(万股)持股比例(%)股份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威胜集团18,333.370840.7418,333.370836.6736个月
威佳创建10,923.557624.2610,923.557621.8536个月
长沙朗佳7,649.524717.007,649.524715.3012个月
吉为2,698.52336.002,698.52335.4036个月
吉喆1,349.26163.001,349.26162.7036个月
安化瑞通1,011.44052.251,011.44052.0212个月
安化耀成1,011.44052.251,011.44052.0212个月
安化明启1,011.44052.251,011.44052.0212个月
安化卓和1,011.44052.251,011.44052.0212个月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250.00000.5024个月
华泰威胜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00.00001.0012个月
部分网下配售对象--251.50150.506个月
小计45,000.0000100.0046,001.501592.00-
二、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发行A股社会公众股东--3,998.49858.00-
合 计45,000.0000100.0050,000.0000100.00-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七、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威胜集团183,333,70836.6736个月
2威佳创建109,235,57621.8536个月
3长沙朗佳76,495,24715.3012个月
4吉为26,985,2335.4036个月
5吉喆13,492,6162.7036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6安化瑞通10,114,4052.0212个月
7安化耀成10,114,4052.0212个月
8安化明启10,114,4052.0212个月
9安化卓和10,114,4052.0212个月
10华泰威胜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000,0001.0012个月
合计455,000,00091.00-

八、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情况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威胜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情况如下:

(一)获配股票数量:5,000,000股

(二)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10.00%

(三)获配金额:68,900,000.00元

(四)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五)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六)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七)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

序号姓名主要职务是否为发行人董监高实际缴款金额(万元)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1李鸿董事兼总经理1,120.0014.00%
2王学信董事、核心技术人员320.004.00%
3钟喜玉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536.006.70%
4李先怀董事兼副总经理512.006.40%
5张振华董事兼总经理助理632.007.90%
6马亮能效监测事业部总经理536.006.70%
7周攀智慧水务燃气事业部总经理368.004.60%
8吴浩总经理助理416.005.20%
9邹疏敏总经理助理528.006.60%
10朱政坚IoT事业部总工程师520.006.50%
11曾亮亮区域总经理240.003.00%
12黄丽敏区域总经理256.003.20%
13朱婷婷办事处销售总监192.002.40%
14彭姣财务部经理656.008.20%
15刘奕妤人事行政部经理600.007.50%
16杨寒企管部经理568.007.10%
合计-8,000.00100.00%

九、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数:2,500,000股

(四)获配金额:34,450,000.00元

(五)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5.00%

(六)限售安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0.0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3.7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42.46倍(每股收益按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35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2元/股(按本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11元/股(根据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19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8,9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1,083.39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月13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2-5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1月13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00.00元,累计实收股本为人民币500,000,000.00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为7,816.61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费用项目金额
承销及保荐费5,505.11
会计师费用1,222.64
律师费490.57
信息披露费500.00
上市相关手续费等其他费用98.29
合计7,816.61

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每股发行费用为1.56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61,083.39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8,947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7,500,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27,349,945,0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3,217.64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2,750,0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661801%,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2,728,768股,放弃认购数量21,232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9,750,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9,750,00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1,232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9]2-573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2019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由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19〕2-583号《审阅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2019年度可实现营业收入115,000万元至133,000万元,较去年同期103,864.10万元(已经审计)同比增长10.72%至28.05%;预计2019年度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000万元至23,000万元,较去年同期17,705.46万元(已经审计)同比增长12.96%至29.90%;预计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700万元至21,700万元,较去年同期16,226.03万元(已经审计)同比增长15.25%至33.74%。2019年度发行人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稳步增长,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不存在异常或重大不利变化。上述2019年度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申报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稳定。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金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431404888013000259669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43050186393600000265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2090000100000279261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631734873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1404888013000259669,截至2020年1月14日,专户余额为26,516.5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物联网感知层监测设备扩产及技改、物联网网络层产品扩产及技改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慧、潘志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机构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威胜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保荐代表人:郭慧、潘志兵

联系人:郭慧

联系方式:(010)6505 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郭慧: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于2015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摩登大道再融资项目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潘志兵: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于2007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增发、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PO、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IPO、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IPO、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IPO、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IPO的保荐代表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的项目主办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威胜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威佳创建、实际控制人吉为、吉喆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威胜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威佳创建、实际控制人吉为、吉喆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① 自公司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人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 若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③ 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④ 本公司/本人于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保证公司有明确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⑤ 若本公司/本人不履行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长沙朗佳、安化瑞通、安化耀成、安化明启、安化卓和、邹启明的承诺

公司股东长沙朗佳、安化瑞通、安化耀成、安化明启、安化卓和、邹启明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① 自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① 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本人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中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②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调整。

③ 如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④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缩股、股份拆分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调整。

⑤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如本人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况,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⑥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4、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就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① 自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该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如本人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况,不影响本承

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③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威胜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威佳创建、实际控制人吉为、吉喆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威胜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威佳创建、实际控制人吉为、吉喆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①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② 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人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④ 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公司/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⑤ 如果本公司/本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长沙朗佳、邹启明的承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长沙朗佳、邹启明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①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② 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本人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企业/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④ 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企业/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⑤ 如果本企业/本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制定了《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同意票。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主要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基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郜春海、北京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交大创新科技中心、北京爱地浩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涛(以下合称“主要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同意票。

④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C、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⑤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公司主要股东增持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主要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公司上述主要股东承诺增持公司股份,且单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主要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主要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②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主要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④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主要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主要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②主要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稳定股价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A、发行人认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B、发行人将无条件遵守《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2)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承诺

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就稳定股价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A、本单位/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B、根据《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单位/本人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C、本单位/本人将无条件遵守《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3)发行人董事承诺

发行人董事就稳定股价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A、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B、根据《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本人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C、本人将无条件遵守《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4)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不担任董事)承诺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不担任董事)就稳定股价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A、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B、本人将无条件遵守《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发行人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不存在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等骗取发行注册的行为。

(3)如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发行人承诺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吉为、吉喆承诺:

(1)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本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办法的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纵容、指使、协助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等骗取发行注册的行为。

(3)如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人承诺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3、发行人控股股东威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威佳创建承诺:

(1)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本公司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办法的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纵容、指使、协助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等骗取发行注册的行为。

(3)如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公司承诺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公司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中国证监会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中国证监会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控股股东威胜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威佳创建、实际控制人吉为、吉喆的承诺控股股东威胜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威佳创建、实际控制人吉为、吉喆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中国证监会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中国证监会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中国证监会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依据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详见本节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以及“(五)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七、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1)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就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承诺的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① 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② 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③ 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④ 本公司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如其他责任主体违反其作出的承诺,其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本公司,因此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对本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① 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② 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威胜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威佳创建、长沙朗佳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威佳创建、长沙朗佳就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威佳创建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①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 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③ 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④ 本公司/本企业违反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①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 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实际控制人吉为、吉喆、公司间接股东邹启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吉为、吉喆、公司间接股东邹启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就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承诺的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1)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② 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③ 将上述

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④ 本人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 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② 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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