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退市华业 编号:临2020-009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于2018年10月11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公告》(编号:临2018-089),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华业资本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尔医疗”)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8)渝0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 告:杨晓峰
被告一:李仕林
被告二: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尔医疗”)
被告三:重庆满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满垚”)
被告四:重庆禄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禄垚”)
被告五: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玖威”)
第三人:黄家兴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二、法院审理情况
原告杨晓峰诉被告李仕林、捷尔医疗、重庆满垚、重庆禄垚、重庆玖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李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晓峰借款本金83,123,840.18元;
2、被告李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晓峰以欠付借款本金83,123,840.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的从2018年6月1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3、被告李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晓峰律师费250,000元和保全担保费53,000元;
4、被告捷尔医疗对被告李仕林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杨晓峰承担赔偿责任;
5、被告重庆满垚、被告重庆禄垚、被告重庆玖威对被告李仕林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杨晓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原告杨晓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79,0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84,015元,由杨晓峰承担115,803元,由捷尔医疗承担46,821元,由李仕林、重庆满垚、重庆禄垚、重庆玖威承担421,391元。
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判决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