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龚艳平女士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龚艳平女士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并已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公司董事会聘任龚艳平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相关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龚艳平女士具备担任副总经理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满足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上述聘任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龚艳平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其中,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时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杜正春 李青原 王礼伟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