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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微纳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18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其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相关职务的条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股东权益。因此,我们同意调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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