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要求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