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始终为郭庆先生,实际控制人始终为郭庆先生和张晖女士;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郭庆先生和张晖女士,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综上,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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