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来股票代码:002729 股票简称:好利来 公告编号:2020-001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好利来”)收到持股5%以上的股东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昇投资”)的《减持计划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1月16日,拟减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别 | 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股份来源 |
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 持股5%以上股东 | 1,727.89 | 25.91%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 |
合计 | 1,727.89 | 25.91% | —— |
注:旭昇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好利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来控股”)的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 减持原因:股东资金需求;
2、 减持期间:大宗交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至2020年3月31日(含2020年3月31日),且任意连续90天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好利来总股本的2%;集中竞价交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至2020年3月31日(含2020年3月31日),且任意连续90天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好利来总股本的1%;
3、 减持方式: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
4、 减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变动事项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5、 前6个月增持情况:旭昇投资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内未增持公司股票;
6、 减持数量及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 拟减持股份数量 (股) | 拟减持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 | 拟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 ≤2,000,400 | ≤11.58% | ≤3% |
合计 | ≤2,000,400 | —— | ≤3% |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因四舍五入,小数点存在误差)。
三、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旭昇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股东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黄舒婷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转让价格不低于股票发行价。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2)担任发行人董事时黄舒婷承诺: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发行人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股票发行价。黄舒婷已于2017年10月20日离职。
(二)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截至本公告日,旭昇投资严格遵守了相关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说明及风险
1、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旭昇投资将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2、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上述股东正常的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
4、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根据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公司控股股东好利
好利来来控股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至2020年3月16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好利来股份,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至2020年3月1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好利来股份(以下简称“好利来控股减持计划”)。旭昇投资知悉好利来控股减持计划,作为好利来控股一致行动人,旭昇投资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好利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
五、备查文件
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