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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环保:关于新增仲裁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16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20-010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全资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盛运环保工程”)近期收到来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现将子公司涉及的有关仲裁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仲裁情况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安徽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被申请人:安徽盛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被申请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第七被申请人:开晓胜

第八被申请人:安徽开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差额补足款335,096,449.22元;

(2)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9月24日金额为12,601,706.05元;

(3)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暂计至2018年9月24日金额为40万元(律师费40万元);

(4)第二、三、四、五、六、七、八被申请人对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案件受理费、处理费由八被申请人承担。

3、案件的送达情况

仲裁院以公证送达的方式向第四、第六、第七被申请人寄送了相关仲裁文件,公司于近期收到本案件的裁决书。

4、裁定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8月30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作为优先级委托人、申请人作为劣后级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诚信托”)签订了《华能信托悦华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相关附件(以下简称“《信托合同》”),此后,渤海银行与申请人签订了《关于华能信托悦华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差额补足协议书》,另,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联合增持上市公司盛运环保(300090)股票项目的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此外,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分别与申请人签订《保证合同》,第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开晓胜先生及北京开源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联合增持上市公司盛运环保(300090)股票项目的业务合作协议》,第八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分别对《合作协议》项下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差额补足金额、基础收益、违约金、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其他应付款项承担担保责任。2017年9月11日,华能信托悦华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共发行信托单位69,000万份,其中优先级信托单位46,000万份由渤海银行认购,劣后级信托单位23,000万份由申请人认购。自2018年6月1日起,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连续运行在平仓线以下,申请人多次催告第一被申请人履行补仓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并因此导致劣后级委托人申请人未能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补仓义务,后贵诚信托对信托计划所持全部股票实施强制平仓操作。2018年7月12日,平仓完成。2018年7月19日,贵诚信托向渤海银行和申请人出具了《提前终止公告》。2018年7月20日,贵诚信托提前终止了信托计划,并于当日对信托财

产进行了清算分配。当日,渤海银行向申请人出具《告知函》,要求申请人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差额补足金额为188,722,520.25元,以及支付逾期违约金并赔偿损失。2018年7月23日,贵诚信托出具《华能信托悦华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事务清算报告》,信托计划共向渤海银行分配信托利益295,994,812.39元,其中信托本金271,277,479.75元,信托收益24,717,332.64元,因优先级收益人渤海银行未能足额获得本息分配,信托计划未向劣后级受益人申请人分配信托利益。 2018年6月21日和2018年9月21日,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的基础收益,但经多次催告,第一被申请人置之不理。截至目前,第一被申请人违约给申请人造成了巨额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投入的信托本金、向渤海银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以及2018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的基础收益。第一被申请人未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第八被申请人未承担赔偿责任。就第一被申请人等八被申请人上述严重违约行为,请求仲裁庭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5、上述仲裁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5.1685%。

6、上述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终局裁决。

7、裁决书的相关内容

仲裁庭裁决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差额补足款人民币295,096,449.22元。 (2)第一被申请人应以人民币286,722,520.2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申请人实际收到之日止按年化15%的利率,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5,143,055.5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申请人实际收到之日止按年化15%的利率,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及以人民币1,677,083.40元(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日共30日,每日人民币55,902.78元)为基数,自信托计划终止日前3个交易日起算至申请人实际收到之日止按年化15%的利率,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3)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办理本案所花费的律师费人民币40万元。

(4)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

被申请人和第七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仲裁裁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527,406 元,由申请人承担15%,即人民币379,110.9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和第七被申请人承担85%,即人民币2,148,295.10元。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缴并予以冲抵,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和第七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148,295.10 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二、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

1、经核实,公司对本案相关情况毫不知情,盛运环保工程为本案提供的担保系违规操作,未经过公司内部审核决策流程,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商请公安机关配合搜集相关证据,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利益;

2、公司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本案裁决,并积极与本案申请人沟通争取尽快解除公司的担保责任;

3、由于本案为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而提供的违规担保,公司将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若在本公司披露年报前法院驳回公司申请将作为2019年度期后事项计提约3.57亿元亏损,具体以会计师意见为准,对于本案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裁决书》[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63号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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