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等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建军 张子学 赵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