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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杰股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14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号富凯大厦B座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2-1

目录

释义 ...... 3

引言 ...... 7

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介绍 ...... 7

二、 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主要工作过程 ...... 8

三、 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声明事项 ...... 10

正文 ...... 13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3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31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34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3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42

六、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47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 ...... 53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61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6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85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85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03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04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06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12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118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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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25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27

二十、 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 127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27

二十二、 结论性意见 ......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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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博杰股份、股份公司、公司、发行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博杰有限珠海市博杰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成都博杰成都市博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博坤博坤机电(苏州)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博杰机电(上海)有限公司
奥德维珠海市奥德维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博冠珠海博冠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博隽深圳市博隽科技有限公司
尔智机器人尔智机器人(珠海)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尔智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
香港博杰博杰电子(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为Bojay Electronics(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
美国博杰Bojay Technologies, Inc.
博航投资珠海横琴博航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博望投资珠海横琴博望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博展投资珠海横琴博展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利佰嘉浙江衢州利佰嘉慧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盈致科技珠海盈致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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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全体发起人于2018年1月17日签署及其后历次修改的《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经发行人2018年9月1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施行
《发起人协议》《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
整体变更《审计报告》天健深圳分所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健深审(2018)1号《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8〕3-396号《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纳税鉴证报告》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18〕3-399号《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申报《审计报告》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对发行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1-6月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的天健审〔2018〕3-395号《审计报告》
本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
《招股说明书》《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6月6日修正)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3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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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2010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第12号规则》2001年3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并施行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德恒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天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湖北众联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一期、报告期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1-6月的会计期间
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珠海市工商局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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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德恒06F20150194-00001号致: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第12号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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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介绍

(一)德恒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1993年1月创建于北京,1995年7月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2001年更名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2011年更名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德恒总部位于北京,在上海、广州、深圳、长春、天津、大连、长沙、武汉、沈阳、西安、济南、杭州、郑州、重庆、乌鲁木齐、福州、南京、成都、昆明、合肥、太原、珠海、苏州、温州、无锡、东莞、三亚、宁波、南宁和石家庄等地设立了分支机构,在美国、法国、荷兰、德国、俄罗斯、印度、巴西、智利、南非、瑞士、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加拿大、土耳其、阿联酋、哈萨克斯坦和中国香港等地建立了一百六十多个境外分支与合作机构。

经司法部、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批准,本所首批获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相关业务、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破产管理人、境内外专利代理等法律服务资格。

(二)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由刘震国律师、唐永生律师、韩雪律师、欧阳婧娴律师共同签署,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相关经历、联系方式如下:

刘震国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210534146,中山大学法学学士,曾在税务机关及证券公司工作。执业领域为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领域法律业务。

刘震国律师的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86483 传真:0755-88286499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B座11层

唐永生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614,深圳大学法学学士。执业领域为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领域法律业务。

唐永生律师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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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8286425 传真:0755-88286499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B座11层韩雪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1952669,深圳大学法律硕士(法学)。执业领域为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领域法律业务。

韩雪律师的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86469 传真:0755-88286499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B座11层欧阳婧娴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14403201711879780,香港中文大学法学硕士。执业领域为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领域法律业务。欧阳婧娴律师的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B座11层

二、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主要工作过程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后,于2015年6月开始正式启动审核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并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工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的主要工作过程如下:

(一)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法,并就查验事项向公司提交了全面的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经营成果、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劳动人事、规范运作、诉讼仲裁等情况。上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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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清单包括了出具法律意见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所需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向发行人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逐项回答了发行人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二)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亲自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材料,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工作组不时对查验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本所承办律师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做出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案、手段和措施,并注意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承办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承办律师对于从上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上述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承办律师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查验工作结束后,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查询笔录,回复函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和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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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资料。

(三)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通过备忘录和其他形式,及时向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并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更正、完善。本所还根据保荐机构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

(四)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本所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为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本所协助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并修改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并督促发行人实际执行。本所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法律内容相关的讨论和修改,审阅了法律相关的申请文件。

(五)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复核。本所承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

(六)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在查验相关资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后,在对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并充分论证、分析的基础上,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三、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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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依法向本所提供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和口头及书面证言是发行人的责任,本所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承办律师对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发行人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合理核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对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四)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结论、资产评估结果、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投资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五)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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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本律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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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文件及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2018年8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以下议案:《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会议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于2018年9月1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 2018年9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以下议案:《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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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二) 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内容

1. 本次发行上市方案

根据发行人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1)发行股票的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1,736.67万股,且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25%,具体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公司承担的发行费用和发行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账户交易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5)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采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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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定价方式:通过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初步询价和市场情况,由公司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入以下项目:①自动化测试设备建设项目;②自动化组装设备建设项目;③研发中心项目;④补充营运资金。

上述项目全部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拟投资项目的全部投资需求,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超出上述拟投资项目的全部投资需求,超出部分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先行以自筹资金支持上述项目的实施,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8)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9)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10)发行费用的分摊:本次发行的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由发行人承担。

(11)决议有效期: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自该议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

2. 董事会授权

根据发行人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具体授权如下:

(1)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等具体事宜;

(2)在不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其具体实施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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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和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4)签署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各项文件、合同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5)聘请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

(6)办理本次股票发行后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事宜;

(7)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次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决议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止,或发行人另行召开股东大会终止或撤销本决议之日止。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决议的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对董事会所做授权的程序及范围合法有效。

(三) 有关主体的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根据发行人股东分别签署的《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发行人股东就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兆春、付林、成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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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4、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股东博航投资、博望投资及博展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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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

5、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均、曾宪之、王凯、刘晓勇、张彩虹、刘志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5-2-19

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4、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发行人股东利佰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

3、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发行人监事刘家龙、陈龙承诺:

5-2-20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 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兆春、付林及成君承诺:“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本人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且该减持行为将不影响本人对发行人控制权,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本人在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提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2-21

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均、曾宪之、王凯、刘晓勇、张彩虹、刘志勇承诺:“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本人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提前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关于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的预案

根据发行人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文件,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

5-2-22

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预案的措施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

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熟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5-2-23

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以其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1,000.00万元,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30.0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总和。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年内聘任新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5-2-24

① 公司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 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实施回购的,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④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⑤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

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

②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二)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5-2-25

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根据发行人签署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其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则:

1、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在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5-2-26

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如上市后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2、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则:

(1)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2)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2)根据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兆春、付林、成君签署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其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博杰股份及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博杰股份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3个月内(以下简称“购回期”)完成回购。

3、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博杰股份未能履行回购新股的股份回购义务,则由本人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除非交易对方在购回期内不接受要约,否则本人将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全部限售股份。

5-2-27

4、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所持有的博杰股份相应市值的股票,以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5、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在博杰股份《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及薪金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其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本人未能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前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则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起30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将在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现金分红(如有)及薪金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根据发行人保荐机构民生证券签署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其承诺如下: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5-2-28

(5)根据本所签署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本所承诺如下:

“本所为博杰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博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6)根据天健签署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其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4.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签署的承诺

根据发行人签署的《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其承诺如下: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将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完善分红政策等措施,以提高投资者回报。具体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1)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5-2-29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全部建设完成,公司业务覆盖能力、项目管理效率、信息化水平等将有较大提升,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2.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1)公司将继续加大对自动化测试设备、自动化组装设备产品的研发投入,加快研发成果转换步伐,开发新产品,以提升公司的销售规模和盈利能力。

(2)实行成本管理,加大成本控制力度。公司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即: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按各部门职能分担成本优化任务,明确成本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3. 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在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文件中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公司将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给予广大投资者合理的回报,并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以上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三)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措施和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5-2-30

1. 如公司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 如公司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制定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根据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函》,其承诺如下: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2-31

(四)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兆春、付林及成君签署的《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函》,其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博杰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使得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主体承诺的约束措施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5-2-32

发行人系由博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珠海市工商局于2018年5月2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775088415F的《营业执照》。

根据珠海市工商局档案登记资料及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博杰有限成立于2005年5月30日,且成立后均持续经营,并于2018年2月14日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博杰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博杰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三)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且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根据天健于2018年2月6日出具的天健验〔2018〕3-4号《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的出资5,000万元均已足额缴纳。

根据天健深圳分所于2018年4月9日出具的天健深验(2018)12号《验资报告》,发行人全体股东的出资5,210万元均已足额缴纳。2018年8月24日,天健出具了天健验〔2018〕3-66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对上述验资进行了复核。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及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四)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2-33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包括存货、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固定资产、货币资金、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等。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及本所承办律师对发行人相关资产权属证书、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及子公司等相关资料的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及“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五)发行人的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电子测试设备、工业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相关设备维修、升级(测试)及相关商务服务和技术服务,智能制造产品生产,租赁”。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在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范围之内。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业务相关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始终为工业自动化设备与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自动化测试和自动化组装一站式解决方案。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

(七)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本所承办律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资料及发行人工商登记文件的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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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没有发生变更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王兆春、付林、成君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三年没有发生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九)根据发行人股东所作承诺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其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仅限于普通股一种,符合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以及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建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承诺及本所承办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已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承办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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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连续三年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5,210万元。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6.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其股份总数为5,210万股,根据发行人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不超过1,736.67万股,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不超过6,946.67万股,且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主体资格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2. 规范运行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及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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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天健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和承诺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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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施行的《公司章程(草案)》均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7)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3. 财务与会计

(1)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并未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申报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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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以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累计超过3,000万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以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累计超过3亿元;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为5,210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7)根据申报《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及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于报告期内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的申报文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下列禁止情形:

①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存在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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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1. 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发行人系由博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2月14日,博杰股份各发起人以博杰有限截至2017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217,964,526.97元折合注册资本(实收资本)50,000,000.00元,剩余167,964,526.97元计入资本公积。博杰有限整体变更后,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发起人名称/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王兆春1,62032.40
2付林1,21524.30
3成君81016.20
4陈均4058.10
5曾宪之2254.50
6王凯2254.50
7博航投资2004.00
8博展投资1503.00
9博望投资1503.00
合计5,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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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1月2日,天健深圳分所出具了整体变更《审计报告》,确认截至2017年9月30日,博杰有限的净资产为217,964,526.97元。

(2)2018年1月2日,湖北众联出具了众联评报字[2018]第1012号《珠海市博杰电子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净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对博杰有限截至2017年9月30日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净资产评估结果为32,122.80万元。

(3)2018年1月2日,博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博杰有限以截至2017年9月30日的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217,964,526.97元,折合注册资本(实收资本)5,000万元,剩余167,964,526.97元计入资本公积,将博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4)2018年1月2日,王兆春、付林、成君、陈均、曾宪之、王凯、博航投资、博展投资、博望投资作为博杰股份的发起人股东,共同签署了整体变更设立博杰股份的《发起人协议》,详见本部分第(二)节“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5)2018年2月6日,天健出具了天健验〔2018〕3-4号《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详见本部分第(三)节“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评估和验资情况”。

(6)2018年1月17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人《公司章程》,选举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及第一届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发行人于同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详见本部分第(四)节“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

(7)2018年2月14日,发行人取得珠海市工商局向其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775088415F的《营业执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2018年1月2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意共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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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设立博杰股份。《发起人协议》对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股份总数,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发起人权利及义务、经营范围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不会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纠纷,亦不存在与此相关的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评估和验资情况

1. 审计

根据整体变更《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博杰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217,964,526.97元。

2. 评估

根据湖北众联于2018年1月2日出具的众联评报字[2018]第1012号《珠海市博杰电子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净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博杰有限的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9月30日的评估值为32,122.80万元。

3. 验资

根据天健于2018年2月6日出具的天健验〔2018〕3-4号《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8年1月17日止,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折股方案,将博杰有限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博杰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217,964,526.97元,折合实收资本5,000万元,资本公积167,964,526.97元。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及验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

2018年1月17日,发行人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出席创立大会。创立大会逐项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审议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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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议案》及《关于审议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同时,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及第一届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工商登记

2018年2月14日,经珠海市工商局核准登记,发行人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775088415F的《营业执照》,发行人设立时的住所为珠海市香洲区福田路10号厂房1一楼-1、二、三、四楼,法定代表人为王兆春。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履行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 发行人设立的方式、条件和程序等均符合设立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取得有权部门的核准;

2.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设立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3. 发行人设立过程已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和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设立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审议事项符合设立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博杰有限拥有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全部由发行人承继。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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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完整且完全独立于股东,不存在资产、资金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二)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 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电子测试设备、工业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相关设备维修、升级(测试)及相关商务服务和技术服务,智能制造产品生产,租赁”。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王兆春、付林、成君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其目前不存在、将来亦不以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决议文件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主要单位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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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公司职务兼职单位兼职职务
王兆春董事长珠海博冠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博杰电子(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珠海市春田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江苏馨霞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成都市博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监事
珠海市汉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珠海横琴博航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珠海横琴博望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珠海横琴博展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均董事、总经理珠海博冠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博坤机电(苏州)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曾宪之董事、副总经理Bojay Technologies,Inc.总经理
王凯董事、副总经理----
宋小宁独立董事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前海智库(深圳)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
李立斌独立董事匠心立本(广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事
广东华慧合兴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杨永兴独立董事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付林副总经理深圳市博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博坤机电(苏州)有限公司董事长
珠海市汉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珠海鼎泰芯源晶体有限公司董事
成都众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晓勇副总经理----
张彩虹财务总监----
刘志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成君监事会主席深圳市博隽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珠海博冠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尔智机器人(珠海)有限公司董事
成都众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成都市博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博坤机电(苏州)有限公司监事
刘家龙监事----
陈龙监事博坤机电(苏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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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并聘用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屏支行开设了独立的基本账户,账号为44001646537053002026,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3.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取得了由珠海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775088415F的《营业执照》。

4.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内部会计控制具体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业务经营的需要,发行人设置了相应的办公机构和经营机构,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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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并在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按照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了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决策和运作,其办公场所和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拥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具有与其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场所、固定资产。因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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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发行人系由博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发起人为王兆春、付林、成君、陈均、曾宪之、王凯、博航投资、博展投资、博望投资。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为王兆春、付林、成君、陈均、曾宪之、王凯、利佰嘉、博航投资、博展投资、博望投资。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王兆春1,620.0031.09
2付林1,215.0023.32
3成君810.0015.55
4陈均405.007.77
5曾宪之225.004.32
6王凯225.004.32
7利佰嘉210.004.03
8博航投资200.003.84
9博望投资150.002.88
10博展投资150.002.88
合计5,21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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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均,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52252619710517 XXXX,住址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敬业路9号XXXX,无境外居留权。

(5)曾宪之

曾宪之,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6010519701115 XXXX,住址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48号XXXX,无境外居留权。

(6)王凯

王凯,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23102619741102 XXXX,住址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翠景路123号XXXX,无境外居留权。

(7)博航投资

博航投资成立于2017年1月6日,现持有珠海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MA4W55FT78的《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5317(集中办公区),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兆春,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横琴博航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王兆春416.0050.00
2付林416.0050.00
合计832.00100.00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王兆春108.4917.39
2张彩虹104.0016.67
3刘志勇104.0016.67
4陈龙49.097.87
5查道河29.124.67

5-2-49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6阳斌14.562.33
7刘志国12.482.00
8王克亮10.821.73
9熊小明10.401.67
10程序10.401.67
11董争武10.401.67
12邬振琪10.401.67
13刘晓勇8.821.41
14邹杰8.321.33
15赵小松8.321.33
16张树森8.321.33
17邓小强8.321.33
18丁泽良8.321.33
19李页仔8.321.33
20吴聚光8.321.33
21王林海7.491.20
22廖永燕7.491.20
23倪明超7.491.20
24唐旅生7.491.20
25赵妍6.661.07
26程丽霞6.241.00
27刘家龙6.241.00
28廖鹏祺6.241.00
29程运宝6.241.00
30谭艳国6.241.00
31唐晓燕4.990.80
32吴奇文4.990.80
33孙立平4.990.80
合计624.00100.00
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王兆春312.0050.00
2黎雪峰99.0515.87
3邢镇49.557.94
4吴聚光27.044.33
5赵小松27.044.33
6付林26.544.25
7邹杰24.964.00
8覃庆权20.803.33

5-2-50

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9张树森16.642.67
10邓小强9.151.47
11卢建华6.241.00
12吴汉权4.990.80
合计624.00100.00

5-2-51

具体情况详见本节“博望投资”部分。

(9)博展投资

具体情况详见本节“博展投资”部分。

(10)利佰嘉

利佰嘉成立于2018年1月2日,现持有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824MA29U4YU5G 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易云电子商务创业园5幢60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利佰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邱鸣),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利佰嘉已于2018年3月16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并予以公示(基金编号:

SCM66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利佰嘉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毛勇锋1500.0020.80
2周宇宏500.006.93
3黄焯1200.0016.64
4程立宏1500.0020.80
5万韫400.005.55
6付道贵2100.0029.13
7深圳市利佰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14
合计7210.00100.00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李晨510.0051.00
2朱红玲480.0048.00
3罗燕10.001.00
合计1000.00100.00

5-2-52

序并予以公示(登记编号:P1063377)。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资格。

(三)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有九名发起人,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拥有住所,符合当时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起人人数及住所的规定。根据天健于2018年2月6日出具的天健验〔2018〕3-4号《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全部由九名发起人同比例足额认购,且均已实际出资。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各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当时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起人的出资

根据天健于2018年2月6日出具的天健验〔2018〕3-4号《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发行人系由博杰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按照各自持有博杰有限股权的比例,以博杰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博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相应的固定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由于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存在将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折价入股或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王兆春、付林和成君三人合计直接、间接控制公司79.56%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中王兆春直接持有公司31.09%股份,通过博航投资、博展投资和博望投资间接控制公司9.60%股份;付林直接持有公司23.32%的股份;成君直接持有公司15.55%股份。博杰有限设立至今,王

5-2-53

兆春、付林和成君三人合计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始终超过50%,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实际控制人控制发行人股份/股权情况合计控制比例
2005年5月-2006年11月王兆春(直接持股50%)、付林(直接持股30%)、成君(直接持股20%)100%
2006年11月-2010年1月王兆春(直接持股45%)、付林(直接持股27%)、成君(直接持股18%)90%
2010年1月-2015年12月王兆春(直接持股50%)、付林(直接持股30%)、成君(直接持股20%)100%
2015年12月-2017年1月王兆春(直接持股38%)、付林(直接持股28.50%)、成君(直接持股19%)85.50%
2017年1月-2018年4月王兆春(直接持股32.40%、间接控制10.00%)、付林(直接持股24.30%)、成君(直接持股16.20%)82.90%
2018年4月至今王兆春(直接持股31.09%、间接控制9.60%)、付林(直接持股23.32%)、成君(直接持股15.55%)79.56%

5-2-54

2005年4月15日,珠海市工商局出具了(珠工商)名预核内字[2005]第01322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珠海市博杰电子有限公司。”2005年4月20日,全体股东签署了《珠海市博杰电子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及股东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05年4月29日,筹备中的博杰有限向珠海市工商局递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005年5月16日,珠海岳华安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岳华安地验字2005-01-0386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2005年5月16日,博杰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5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005年5月30日,珠海市工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440400205548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博杰有限设立时的住所为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北二路2号二楼,注册资本为50万元,实收资本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付林,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设计、制造电子测试设备、工业自动化设备、五金配件,营业期限为2005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30日。

博杰有限设立时,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王兆春25.0050.00货币
2付林15.0030.00货币
3成君10.0020.00货币
合计50.00100.00-

5-2-55

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博杰有限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王兆春22.5045.00货币
2付林13.5027.00货币
3成君9.0018.00货币
4李国宏5.0010.00货币
合计50.00100.00-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王兆春25.0050.00货币
2付林15.0030.00货币
3成君10.0020.00货币
合计50.00100.00-

5-2-56

2011年5月25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所出具了中兴财光华(粤)验字2011-0238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2011年5月25日,博杰有限已收到股东王兆春、付林和成君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450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450万元,博杰有限累计实收资本500万元。

2011年6月2日,博杰有限就上述变更登记事项在珠海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博杰有限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王兆春250.0050.00货币
2付林150.0030.00货币
3成君100.0020.00货币
合计500.00100.00-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王兆春2500.0050.00货币
2付林1500.0030.00货币
3成君1000.0020.00货币
合计5000.00100.00-

5-2-57

6. 2015年12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5年11月15日,博杰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王兆春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9.5%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陈均;(2)王兆春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2.5%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曾宪之;(3)付林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

1.5%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曾宪之;(4)成君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1%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曾宪之。根据上述变更事项,博杰有限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

2015年11月15日,上述转让双方分别就本次股权转让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兆春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9.5%股权以1076.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陈均;王兆春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2.5%的股权以283.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曾宪之;付林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1.5%的股权以169.9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曾宪之;成君将其持有博杰有限1%的股权以113.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曾宪之。

2015年12月9日,博杰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在珠海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博杰有限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王兆春1900.0038.00货币
2付林1425.0028.50货币
3成君950.0019.00货币
4陈均475.009.50货币
5曾宪之250.005.00货币
合计5000.00100.00-

5-2-58

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76%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博航投资;(10)成君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57%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博望投资;(11)成君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57%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博展投资;(12)成君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9%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王凯;(13)陈均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38%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博航投资;(14)陈均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285%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博望投资;(15)陈均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285%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博展投资;(16)陈均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45%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王凯;(17)曾宪之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2%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博航投资;(18)曾宪之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15%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博望投资;(19)曾宪之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15%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博展投资。根据上述变更事项,博杰有限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

2017年1月9日,上述转让双方分别就本次股权转让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1)王兆春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1.52%的股权以316.1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博航投资;(2)王兆春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1.14%的股权以

237.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博望投资;(3)王兆春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

1.14%的股权以237.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博展投资;(4)王兆春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1.8%的股权以374.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王凯;(5)付林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1.14%股权以237.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博航投资;(6)付林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855%的股权以177.8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博望投资;(7)付林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855%的股权以177.8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博展投资;(8)付林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1.35%的股权以280.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王凯;(9)成君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76%的股权以158.0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博航投资;(10)成君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57%的股权以118.5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博望投资;(11)成君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57%的股权以118.5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博展投资;(12)成君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9%的股权以187.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王凯;(13)陈均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38%的股权以79.0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博航投资;(14)陈均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285%的股权以59.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博望投资;(15)陈均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285%的股权以59.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博展投资;(16)陈均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45%的股权以

5-2-59

93.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王凯;(17)曾宪之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2%的股权以41.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博航投资;(18)曾宪之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15%的股权以3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博望投资;(19)曾宪之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15%的股权以3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博展投资。

2017年1月20日,博杰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在珠海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博杰有限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王兆春1620.0032.40货币
2付林1215.0024.30货币
3成君810.0016.20货币
4陈均405.008.10货币
5曾宪之225.004.50货币
6王凯225.004.50货币
7博航投资200.004.00货币
8博望投资150.003.00货币
9博展投资150.003.00货币
合计5000.00100.00-

5-2-60

经审验,截至2018年4月3日,利佰嘉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21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690万元,以货币出资2,900万元,发行人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5,21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为5,210万元。2018年8月24日,天健出具了天健验〔2018〕3-66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对上述验资进行了复核。

2018年5月2日,发行人就上述变更登记事项在珠海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后,发行人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额(万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王兆春1,620.0031.09货币
2付林1,215.0023.32货币
3成君810.0015.55货币
4陈均405.007.77货币
5曾宪之225.004.32货币
6王凯225.004.32货币
7利佰嘉210.004.03货币
8博航投资200.003.84货币
9博望投资150.002.88货币
10博展投资150.002.88货币
合计5,210.00100.00-

5-2-61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电子测试设备、工业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相关设备维修、升级(测试)及相关商务服务和技术服务,智能制造产品生产,租赁”。

(2)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历次变更

经本所承办律师查阅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初的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设计、制造电子测试设备、工业自动化设备、五金配件”。

2017年9月13日,经珠海市工商局香洲分局核准,博杰有限经营范围变更为“批发、零售、设计、制造电子测试设备、工业自动化设备、维修(测试)及相关商务服务和技术服务、租赁”。

2018年2月14日,经珠海市工商局核准,博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电子测试设备、工业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相关设备维修、升级(测试)及相关商务服务和技术服务,智能制造产品生产,租赁”。 此后发行人经营范围未再发生变更。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博杰有限、发行人自报告期初,经营范围变更均已经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履行了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定程序,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与《公司章程》规定内容一致。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其经营范围的变更合法、有效。

2. 发行人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第(二)节“发行人子公司”。

3. 发行人的经营方式

5-2-62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工业自动化设备与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自动化测试和自动化组装一站式解决方案,与公司的经营范围相符。

4.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质、认证和许可、备案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业务经营所必须的资质、许可、备案及其拥有的认证如下:

(1)资质、许可及备案

序号持有人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许可内容有效期限颁发单位
1发行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03613921--备案登记机关
2发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4404164150进出口货物收发货长期拱北海关
3发行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4800602999--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苏州博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02783479--备案登记机关
5苏州博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3205365728进出口货物收发货长期苏州海关
6苏州博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3202613364--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成都博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03728706--备案登记机关
8成都博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510196974B进出口货物收发货长期成都海关
9成都博杰《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5109601593--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序号持有人证书类型证书编号认证产品/涵盖范围符合标准有效期限颁发机构
1.发行人符合性认证证书MDC 1415Sound Check Auto欧盟机械指令2015.05.12-2020.05.1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5-2-63

Acoustic Box2006/42/EC附录7要求1英国公司(SGS United Kingdom Ltd.)
2.发行人机械指令认证证书GZES1806009803MDCAcoustic Box欧盟机械指令2006/42/EC-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英国公司(SGS United Kingdom Ltd.)
3.发行人PDU符合性认证证书6516-2015-CE-RGC-DNV Rev.0.0BJ-PU6001,BJ-PU6002,BJ-PU6003EN 60320-1:2001+A1:20072015.05.29-2020.05.28上海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
4.发行人PDU符合性认证证书6517-2015-PC-RGC-DNV Rev.0.0BJ-PU6001,BJ-PU6002,BJ-PU6003EN 61000-6-1:2007、EN 61000-6-3:2007+A1:2011+AC:20122015.05.29-2020.05.28上海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
5.发行人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89121-2015-AQ-RGC-RvAPCBA测试设备和治具的设计、生产及服务ISO 9001:2015/GB/T 19001-20162018.09.20-2021.12.03上海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
6.发行人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89122-2015-AE-RGC-RvAPCBA测试设备和治具的设计、生产及服务ISO 14001:20152018.09.20-2021.12.03上海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
7.发行人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89120-2015-AHSO-RGC-RvAPCBA测试设备和治具的设计、生产及服务OHSAS 18001:2007-2018.09.20-2021.03.11上海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
8.成都博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842018E50267R1S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装置、电子测量仪器(需型式批准的除外)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管理活动GB/T24001-2016/ISO 14001:20152018.08.09-2021.08.08华鉴认证有限公司
9.成都博杰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842018Q50471R1S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装置、电子测量仪器(需型式批准的除外)的研发、生产、销售GB/T19001-2016/ISO9001:20152018.08.09-2021.08.08华鉴认证有限公司
10.苏州博坤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17 17 QU 0170-08 ROMPCBA测试治具的设计、生产GB/T19001-2016/ISO9001:20152017.08.17-2020.08.16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

5-2-64

11.苏州博坤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17 17 EU 0063-08 ROM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鹿山路85号六号楼第二层的博坤机电(苏州)有限公司的PCBA测试治具的设计、生产的相关环境管理活动GB/T24001-2016/ISO14001:20152017.08.17-2020.08.16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

5-2-65

注册设立,目前在加利福尼亚州合法经营业务;注册营业地址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森尼韦尔市Lakeway路710号285室;美国博杰已发行股份数为500,000股,唯一股东为博杰股份;注册董事为王兆春、陈均、曾宪之,曾宪之同时为首席执行官。发行人已就投资设立美国博杰取得了广东省商务厅于2018年3月15日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4400201800138号),核准投资总额为100万美元,核准经营范围为测试设备及自动化设备进出口贸易、工程服务。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香港博杰、美国博杰在境外的生产经营符合当地法律规定。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工业自动化设备与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自动化测试和自动化组装一站式解决方案。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93,788,530.11元、390,501,768.37元、482,232,159.09元、286,972,477.22元,占发行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1-6月总业务收入的比例为100%、100%、100%、100%。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收入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近三年未发生过变更。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1. 根据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经营正常且未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其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

2.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该等重大合同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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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队伍稳定。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营范围涉及许可或备案经营项目的,已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备案;

2.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业务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近三年没有发生变更;

4. 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12号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有: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具体如下:

序号关联方姓名关联关系
1.王兆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直接持有发行人31.09%的股份,通过博航投资、博展投资和博望投资合计控制公司9.60%股份。
2.付林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直接持有发行人23.32%的股份。
3.成君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直接持有发行人15.55%的股份。
4.陈均持有发行人7.77%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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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子公司如下表所示: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珠海博冠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2.香港博杰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3.美国博杰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4.成都博杰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5.苏州博坤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6.奥德维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7.深圳博隽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8.尔智机器人发行人参股公司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1.江苏馨霞实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实业投资管理;理化生实验设备、玩具、教具、体育器材、音乐器材、教学仪器、黑板研发、加工、制造、销售;塑胶厂地、人造草坪、PVC卷材铺设、销售;幼儿园装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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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2.珠海市汉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厂房租赁、物业管理
3.珠海市俊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控制的企业精密零部件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智能机械电子设备及其配件的技术研发、生产制造、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珠海市科瑞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及其配偶文彩霞共同控制的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电子元器件、绕线机、电子元器件配套生产设备,及各种电子组件及配件加工服务,经营相关进出口业务
5.上高雄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科瑞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电子产品研发;电子产品、电子元件,电子材料,电子设备,塑胶配件,五金配件生产、销售
6.珠海市恒诺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科瑞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研发、生产、销售电子元器件、绕线机、电子元器件配套生产设备,及各种电子组件及配件加工服务,经营相关进出口业务
7.四川恒诺电子有限公司珠海市恒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电子线圈生产加工及销售;货物进出口
8.四川恒纬达机电有限公司珠海市恒诺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电子线圈加工及销售、生产,货物进出口
9.四川恒信发电子有限公司四川恒诺电子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电子线圈生产加工及销售;货物进出口
10.东莞市复协电子有限公司珠海市恒诺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研发、加工、产销:电子产品、塑胶、五金配件、电脑周边设备
11.江西众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恒诺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电感线圈、电子元器件研发、生产与销售
12.东莞市玉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恒诺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研发、产销:电子产品及配件、塑胶制品、机电设备;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13.衡南县华祥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恒诺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生产、加工、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件、五金制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14.珠海横琴博航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控制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投资咨询
15.珠海横琴博望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控制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投资咨询
16.珠海横琴博展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控制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投资咨询
17.成都众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兆春、付林、成君共同控制公司,成君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厂房租赁
18.成都松齐明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研发、生产、加工、销售:文教用品、办公用品及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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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19.珠海市椿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机械、模具研发;打印机配件、模具生产、销售;五金生产及喷涂;医疗器械、厨房系列、餐饮系列、保健系列、不锈钢餐具、不锈钢厨具、不锈钢保健、汽车配件、汽车零部件、航空配件、飞机制造;灯具配件;其他商业批发、零售。
20.珠海市贝宇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椿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机械、模具;五金、汽车配件研发、生产、销售;医疗器械、厨房系列、餐饮系列、保健系列、不锈钢餐具、不锈钢厨具、不锈钢保健生产及销售、其他商业批发、零售
21.珠海市春田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厨房系列,餐饮系列,保健系列,不锈钢餐具,不锈钢厨具,不锈钢保健,医疗器械的研发及销售
22.东莞市艾瑞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研发、生产、销售、设计:精密工业机械及其配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3.江门市艾瑞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艾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研发、生产、销售:精密机械,金属、塑料电镀加工;加工、销售:五金零件、机械配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24.珠海市有兴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生产、加工;机械零件
25.珠海鼎泰芯源晶体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兆春、付林施加重大影响、付林担任董事的企业从事半导体晶圆、器件、模块、系统及相关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测试、加工、销售、咨询及技术服务等业务(不含线路板);半导体晶圆、器件等相关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咨询及技术服务等业务;技术及货物进出口业务
26.中山市柏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的配偶文彩霞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生产、加工、研发、销售:机械设备及其配件、金属制品、塑胶制品、模具;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出口
27.珠海市鸿鑫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的配偶文彩霞之兄文海波施加重大影响并担任经理的企业机械设备研发、销售;机械设备零件的加工【具体按照斗环建表(2011)151号批复执行】
28.珠海市利威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的配偶文彩霞之兄文海波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工业 设备生产、销售及注塑、五金、吸塑加工、销售【具体按照斗环建表(2011)150号批复执行】
29.珠海市宏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的配偶文彩霞之弟文海勇施加重大影响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机械设备研发、销售;机械零件的加工(具体按斗环建表[2011]002号批复执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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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1.珠海百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曾宪之配偶吴德蓉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生物制剂、水质改良剂的研发、生产、销售(以上不含药物及需要资质方可经营项目);商业的批发、零售(不含许可经营项目)
2.珠海康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曾宪之配偶之妹吴德莉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生物制剂、水质改良剂的研发、生产、销售(以上不含药物及需要资质证方可经营的项目);商业的批发、零售(不含许可经营项目);社会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许可经营项目)
3.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宋小宁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机械配件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仓储咨询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零售;机械配件零售;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供应链管理;装卸搬运;劳务承揽;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
4.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宋小宁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公司礼仪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广告业;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
5.匠心立本(广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李立斌的配偶贾瑾控制的企业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贸易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健康管理咨询服务(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心理咨询除外,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医疗技术咨询、交流服务;向游客提供旅游、交通、住宿、餐饮等代理服务(不涉及旅行社业务)
6.广东华慧合兴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李立斌担任董事的企业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评估;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商品批发贸易;酒店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场地租赁;餐饮管理;能源管理服务
7.东莞市勤业企业代理事务所发行人监事陈龙配偶之姐吴春芳控制的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登记代理、代理记账、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税收筹划、企业管理咨询及信息咨询、环保技术咨询、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商务咨询、企业上市咨询及账务辅导、财务会计咨询
8.珠海市香洲小鼻象餐具配送中心发行人财务总监张彩虹配偶之姐梁小云控制的个体工商户——
9.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永兴担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公司特许经营范围: 研究生产和销售医疗器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核发的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经营企业许可证载明的许可项目为准); 一般经营范围: 与医疗器械相关的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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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器仪表及其零配件以及与产品相关的软件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珠海市广浩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曾经控制的企业(2015年12月28日,王兆春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珠海市新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曾经控制的企业(2015年12月28日,王兆春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珠海市益精机械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曾经控制的企业(2015年12月14日,王兆春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珠海市泽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曾经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2015年12月29日,王兆春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珠海中航天河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珠海市椿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曾经控制的公司(2018年11月8日,珠海市椿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珠海市祥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配偶文彩霞曾经控制的企业(2015年12月29日,文彩霞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上海俊超机械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及其配偶文彩霞曾经共同控制的企业(2015年12月15日,王兆春、文彩霞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8.珠海志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及其配偶文彩霞曾经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2016年10月26日,王兆春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9.珠海市万瑙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珠海市智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曾经控制的企业(2017年5月15日,王兆春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0.珠海市艾森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曾经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2016年10月24日,王兆春将其持有的12%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8年10月26日, 王兆春将其持有的剩余18%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1.珠海市拉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付林曾经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2016年4月20日,付林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2.珠海盈致科技有限公司博杰有限曾经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2015年11月26日,博杰有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3.Bojay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兆春、付林、成君曾经控制的企业(已于2018年7月6日完成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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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4.上海礴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兆春、付林、成君曾经控制的企业(已于2018年9月30日完成工商注销手续)
15.珠海市纳特思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曾经控制的企业(2015年12月28日,王兆春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珠海市广浩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珠海市纳特思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月9日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16.珠海市南屏春欣元模具配件经营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曾经控制的企业(已于2015年12月4日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17.成都市科勒思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曾经控制的企业(已于2015年4月7日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18.珠海市瑞迪欧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配偶文彩霞曾经控制公司(已于2015年2月4日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19.珠海市香洲惠家人百货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兆春的母亲张正华曾经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已于2018年4月2日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20.珠海市塬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财务总监张彩虹及其配偶梁文造曾经控制的企业(已于2018年6月8日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21.吕梁市汇鑫寄售有限公司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志勇之兄刘志岗曾经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已于2018年11月28日完成工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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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公司与Bojay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交易内容2015年度
销售收入(万元)9,140.49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23.21%
采购金额(万元)1,264.84
占采购总额的比例7.03%
关联方销售产品2018年1-6月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珠海市科瑞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视觉测试模块及设备配件----329.310.84%--
珠海市拉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1)设备配件--7.010.01%14.380.04%68.090.17%
尔智机器人(珠海)有限公司(注2)设备配件--69.820.15%----
成都众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设备及配件----148.440.38%187.7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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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
珠海市盈致科技有限公司设备----3.720.01%--
合计--76.830.16%495.851.27%255.870.65%
序号关联方采购内容2018年1-6月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1珠海市椿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注2)钣金件--89.060.38%592.473.01%2,041.159.55%
2珠海市益精机械有限公司机加件--210.720.89%1,303.546.63%1,221.915.72%
3珠海市俊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机加件------1,348.596.31%
4珠海市新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注3)机加件--90.930.38%757.943.85%710.563.33%
5东莞市艾瑞精密机械科技有机加件--95.060.40%--286.27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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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6珠海市科瑞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机加件------288.351.35%
7中山市柏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机加件------134.870.63%
8珠海市拉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10.500.05%
9珠海志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其他--0.250.001%1.060.01%7.380.03%
10珠海市泽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其他------3.750.02%
11珠海市广浩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其他----8.290.04%0.220.001%
合计--486.022.06%2,663.3013.54%6,053.55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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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成都博杰存在向关联方成都众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厂房和宿舍的情况,租赁厂房及宿舍地址为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泗维路839号,租赁厂房面积为1,973平方米,租赁宿舍面积为84平方米。2015年,由于成都博杰尚未纳入发行人体内,采取向成都众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偿租赁厂房的方式,未向成都众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计提和支付厂房租赁费用,定价公允性存在一定瑕疵,但该厂房租赁费用总额较小,以2016年成都博杰向成都众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租赁费用21.21万元来模拟计算,该租赁费用占发行人2015年度利润总额的0.57%,占比较小,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2016年至2018年1-6月,成都博杰向成都众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租金费用分别为21.21万元、21.13万元和8.69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0.11%、0.09%和0.06%,关联交易金额和占比均较小。

⑥薪酬支付

报告期内,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1-6月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薪酬442.82846.93554.762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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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30.00%股权、成君持有的成都博杰35.00%股权、甘瑞红持有的成都博杰

30.00%股权,交易价格分别为19.50万元、22.75万元、19.50万元。本次转让完成后,成都博杰成为博杰有限的控股子公司。

②资产收购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提高自主机加工件生产保障能力,公司于2017年收购了珠海市益精机械有限公司部分机加工设备,交易金额为198.06万元,按评估价格作为交易定价依据。

③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以来,资金需求较大,而公司发展所需资金主要依靠自身的经营积累,资金筹措渠道单一。2015年和2016年,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自有资金向公司及子公司无偿提供借款,为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于2016年8月底偿还全部关联借款。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借款的情况。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度
出借人2015年期初余额(万元)新增借款额(万元)还款金额(万元)2015年期末余额(万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模拟利息(万元)模拟利息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
王兆春1,531.25500.002,031.25-4.60%73.281.95%
成君581.252,200.002,781.25-4.60%58.541.56%
付林247.50910.001,157.50-4.60%29.370.78%
甘瑞红3,773.381,410.024,822.76360.634.60%43.011.15%
合计6,133.385,020.0210,792.76360.63-204.205.44%
2016年度
出借人2016年期初余额(万元)新增借款额(万元)还款金额(万元)2016年期末余额(万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模拟利息(万元)模拟利息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
成都众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80.00180.00-4.35%3.950.04%
甘瑞红360.630.00360.63-4.35%0.820.01%
合计360.63180.00540.63--4.77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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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号签订日期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担保/反担保合同号担保金额/最高担保额主债权期限状态
12014年6月23日珠海市汉威电子有限公司(珠海市汉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发行人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最高额抵押合同》(2014年珠中小工流最高抵字061号)2,067.642014年6月23日至2019年6月22日期间形成的债权(已于2017年7月24日提前解除担保)履行完毕
22014年6月23日付林、王兆春、成君、甘瑞红、文彩霞、寇媛媛发行人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自然人保证合同》(2014年珠中小工流保字061-1、061-2、061-3、061-4、061-5、061-6号)1,000.00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履行完毕
32015年8月4日文彩霞、甘瑞红、付林、王兆春、成君发行人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自然人保证合同》(2015年珠中小工流保字062-1、062-2、062-3、062-4、062-5号)1,000.00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3日履行完毕
42015年9月15日崇州博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众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发行人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最高额抵押合同》(2015年珠中小工流最高抵字655号)3,398.202015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期间形成的债权履行完毕
52015年9月21日王兆春、付林、成君、文彩霞、甘瑞红发行人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自然人保证合同》(2015年珠中小工流保字655-1、655-2、655-3、655-4、655-5号)1,000.00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20日履行完毕
62015年12月30日王兆春、文彩霞发行人中国民生银行珠海市分行《担保合同》(公担质字第2015年深珠海质押字019号)1,100.00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3月31日履行完毕
72015年12月30日王兆春发行人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权利质押合同》(2015年珠中小工流质字645号)1,000.00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履行完毕
82016年1月11日甘瑞红、王兆春、付林、成君、文彩霞发行人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自然人保证合同》(2016年珠中小工流保字1-1、1-2、1-3、1-4、1-5号)1,000.002016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10日履行完毕
92016年6月30日王兆春发行人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权利质押合同》(2016年珠中小工流质字37号)1,000.00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履行完毕
102016王兆春、文中国建《自然人保证1,000.002016年6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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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30日彩霞、付林、甘瑞红、成君行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合同》(2016年珠中小工流保字35-1、35-2、35-3、35-4、35-5号)日至2017年6月29日行完毕
112016年8月23日付林发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质押合同》[华银(2016)珠质字(拱北)第082号]1,000.002016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23日履行完毕
122016年12月23日王兆春、成君、甘瑞红、文彩霞、付林发行人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保证合同》(2016年珠中小工流保字第74-1、74-2、74-3、74-4、74-5号)800.00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12月22日履行完毕
132016年12月23日王兆春、成君、甘瑞红、文彩霞、付林发行人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保证合同》(2016年珠中小工流保字75-1、75-2、75-3、75-4、75-5号)200.00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12月22日履行完毕
142017年6月22日成君奥德维中国农业银行珠海朝阳支行《权利质押合同》(44100420170004277)100.002017年6月22日至2018年6月20日履行完毕
152017年7月25日王兆春发行人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权利质押合同》(2017年珠工流质字037号)1,200.00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1月24日履行完毕
162017年7月31日付林发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珠海朝阳支行《权利质押合同》(44100420170005935)977.002017年7月31日至2018年1月20日履行完毕
172017年8月3日王兆春发行人中国民生银行珠海市分行《最高额担保合同》(2017年深珠企-综贷字007号)1,100.002017年8月16日至2018年2月16日履行完毕
182017年9月13日付林发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珠海朝阳支行《权利质押合同》(44100420170008135)959.002017年9月14日至2018年8月29日履行完毕
192017年9月28日王兆春、付林发行人广发银行珠海梅华路支行《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2017)珠银授额字第000007号-担保01)]1,050.002017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间形成的债权正在履行
202017年12月1日王兆春、文彩霞、陈均、冯少霞、付林、甘瑞红、王凯、万红彬发行人广发银行珠海梅华路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珠银综授字第000021号-担保01)]2,000.00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间形成的债权正在履行
212018年5王兆春和文彩霞、付发行上海浦东发展《最高额保证合同》2,000.002018年5月11日至2021年5正在

5-2-80

月11日林和甘瑞红、成君和寇媛媛、陈均和冯少霞、王凯和万红彬银行珠海分行(ZB1961201800000013、ZB1961201800000014、ZB1961201800000015、ZB1961201800000016、ZB1961201800000017)月11日期间形成的债权履行
222018年5月28日付林、甘瑞红苏州博坤交通银行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信用反担保合同》苏高新信201800138-1号500.002018年5月29日至2019年5月28日正在履行
232018年5月28日陈龙、吴小春苏州博坤交通银行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信用反担保合同》苏高新信201800138-2号500.002018年5月29日至2019年5月28日正在履行
242018年6月21日付林、甘瑞红苏州博坤交通银行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保证合同》(C180621GR3254916)550.002018年6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债权正在履行
关联方项目名称2018.6.302017.12.312016.12.312015.12.31
珠海市益精机械有限公司应收账款---2.03
珠海市拉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0.82
尔智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69.25--
尔智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注)--38.05-
珠海市椿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付账款0.340.34412.801,509.31

5-2-81

珠海市俊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218.66
珠海市新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215.27130.99
珠海市科瑞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27.0166.13
中山市柏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52.99
珠海市益精机械有限公司--96.2827.83
东莞市艾瑞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19.29-22.75
珠海志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0.100.080.220.49
珠海市广浩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0.26
珠海市智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0.85-
甘瑞红其他应付款---360.63
珠海市科瑞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16.22
珠海市俊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32.06
珠海市椿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18.56
珠海市智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8.032.70
珠海市盈致科技有限公司---0.13
珠海市益精机械有限公司---13.91
成都众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0.12---

5-2-82

2018年9月10日,发行人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确认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均按照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交易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发行人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确认、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4. 发行人制定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发行人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5.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及措施

为减少和规范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王兆春、付林、成君、持股5%以上股东陈均,以及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向发行人作出了如下承诺:

“一、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充分的披露,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权益的情形。

三、本人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2-83

四、本人将督促本人的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以及本人投资的企业等关联方,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五、本人承诺以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在本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六、本人承诺,自本说明出具日起至公司完成上市前,若前述说明情况发生任何变化或发现相关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则本人将在相关事实或情况发生后及时告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

七、若本人未履行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综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不存在违反当时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当时《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3. 发行人制定的相关制度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在发行人得以遵守及履行的前提下,能有效避免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利用其控制地位侵犯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4. 发行人已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避免关联交易,并防范因关联交易可能对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同业竞争

1.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截至本

5-2-84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主营业务
1.江苏馨霞实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教育用品的生产和销售(未开展实际业务)
2.珠海市汉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厂房租赁
3.珠海市俊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机械加工
4.珠海市科瑞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生产全自动绕线机,并用其生产、销售电子线圈
5.上高雄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6.珠海市恒诺科技有限公司
7.四川恒诺电子有限公司
8.四川恒纬达机电有限公司
9.四川恒信发电子有限公司
10.东莞市复协电子有限公司
11.江西众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2.东莞市玉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3.衡南县华祥科技有限公司
14.珠海横琴博航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15.珠海横琴博望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16.珠海横琴博展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17.成都众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厂房租赁

5-2-85

4. 若本人违反本承诺而给博杰股份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博杰股份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博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止。”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避免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所作出的上述承诺是有效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等承诺对发行人利益的保护也是充分的。

(三)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的披露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已予以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未设有分公司。

(二)发行人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7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成都博杰、苏州博坤、奥德维、珠海博冠、深圳博隽、香港博杰、美国博杰,以及1家参股公司尔智机器人。发行人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1.成都博杰

成都博杰现持有崇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3月5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84582633624N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本所承办律师查阅成都博杰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成都博杰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成都市博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泗维路839号

5-2-86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成君
经营范围设计、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装置,电子测量仪器,电子工业专用设备,金属切削机床,金属成型机床。
成立时间2011年9月2日
经营期限永久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博杰股份47595货币
2吴聚光255货币
合计500.00100.00--
名称博坤机电(苏州)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高新区鹿山路85号六号楼第二层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付林
经营范围电子测试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的生产、加工、电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工业自动化设备、机电设备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成立时间2012年5月31日
经营期限长期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博杰股份95095货币
2邬振琪505货币
合计1,000.00100.00--
名称珠海市奥德维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福田路10号厂房1一层-5
注册资本100万元

5-2-87

法定代表人喻超凡
经营范围自动化系统软件、设备的开发、生产及销售
成立时间2015年8月17日
经营期限长期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博杰股份7676货币
2喻超凡88货币
3曾胜88货币
4龚博88货币
合计100.00100.00--
名称珠海博冠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香洲区永田路126号202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均
经营范围ICT/FCT测试治具、测试系统、测试设备、测试自动化软件的研发、设计、销售
成立时间2016年6月7日
经营期限长期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博杰股份500100货币
名称深圳市博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龙环三路329号金禾田商务中心K306室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付林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周边辅助设备、光机电一体化设备及配套系统的开发及销售;软硬件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软件及光电产品的销售;国内贸

5-2-88

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成立时间2017年6月21日
经营期限长期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博杰股份268.589.5货币
2张力248货币
3黄雄7.52.5货币
合计300100.00--
名称尔智机器人(珠海)有限公司

5-2-89

住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洲路8号A栋一楼
注册资本1,650万元
法定代表人温中蒙
经营范围从事机器人科技、自动化科技、光电科技、机电科技、智能科技、检测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从事自动化设备、智能设备、机电设备、机械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成立时间2016年5月5日
经营期限长期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温中蒙687.5041.67货币
2禹超187.5011.36货币
3苏杰125.007.58货币
4博杰股份400.0024.24货币
5珠海高新天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00.006.06货币
6珠海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50.003.03货币
7宁波大榭旭腾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6.06货币
合计1,650.00100.00--
序号出租方承租方租赁地点租赁面积(m2)房屋权属证明用途租赁期限
1.珠海市凯帝锘电器有限公司(注1)发行人珠海市前山工业片区二期04-5、05-2号地块厂房1一楼-1、二三四楼10470.79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86973号,所有权人为珠海市香洲沥溪股份合作公司厂房、办公、宿舍2012.12.01- 2027.11.30
2.珠海市香洲沥溪股份合作公司(注1)发行人珠海市前山工业片区二期04-5、05-2号地块厂房一(二期1#厂房)9118.2粤(2016)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47567号,所有权人为珠海市香洲沥溪股份合作公司厂房、办公2012.03.01-2042.02.28
3.珠海冠胜商贸有限公司发行人珠海市前山商贸物流中心永南路99号2#楼二楼2252粤(2018)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42408号,所有权人为珠海冠胜商贸有限公司仓储2017.12.01-2020.11.31
4.珠海市深九鼎珠海市香洲区2050粤房地权证珠字厂房2017.04.01

5-2-90

序号出租方承租方租赁地点租赁面积(m2)房屋权属证明用途租赁期限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行人福永路11号2栋1单元101第0100187825号,所有权人为珠海市深九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1.05.31
5.珠海市凯帝锘电器有限公司(注1)奥德维珠海市香洲区福田路10号厂房1一层-5301.16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86973号,所有权人为珠海市香洲沥溪股份合作公司厂房2016.09.01-2027.11.30
6.珠海市凯帝锘电器有限公司(注1)奥德维珠海市香洲区福田路10号厂房1一层-5144.43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86973号,所有权人为珠海市香洲沥溪股份合作公司厂房2017.11.01-2027.11.30
7.成都众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博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泗维路839号2057川(2018)崇州市不动产权第0010509号,所有权人为成都众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厂房、宿舍2017.07.01-2019.12.31
8.深圳市百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2)深圳博隽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环三路金禾田商务中心K306室172深房地字第5000335403号,所有权人为金禾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办公2018.10.21-2020.10.31
9.苏州半导体总厂有限公司苏州博坤苏州高新区鹿山路85号六号楼第二层(第一、三层除外)3732.16苏房权证新区字第00230101号,所有权人为苏州半导体总厂有限公司厂房、办公2017.01.01-2021.12.31
10.苏州半导体总厂有限公司苏州博坤苏州高新区鹿山路85号六号楼第二层(第一、三层除外)1620苏房权证新区字第00230101号,所有权人为苏州半导体总厂有限公司厂房、办公2018.01.01-2022.03.14
11.Invesmaster Corp美国博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森尼韦尔市Lakeway路710号285室2131 square feet所有权人为Invesmaster Corp办公2017.04.01-2020.03.31

5-2-91

赁厂房由珠海市凯帝锘电器有限公司经房屋所有权人沥溪公司同意转租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奥德维。注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深圳博隽承租的上述第8项所列租赁房产的所有权人为金禾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租赁房产占用地块为国有土地,金禾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享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该租赁房产由深圳市百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房屋所有权人金禾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同意转租给深圳博隽。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的上述房产,均已取得相关产权证书,发行人所租赁的房产产权明晰,不存在权属争议。发行人已与出租方签署了与租赁相关的协议,相关协议正常履行,发行人与出租方、产权方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

(四)无形资产

1. 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1项国有土地使用权:

序号证书号坐落地点面积(m2)用途权利人取得方式有效期
1粤(2018)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75592号珠海市香洲区南琴路东侧、珠海妇幼保健院南侧、南屏科技园S7地块15,804.41新型产业用地博杰股份出让2018.5.21-2068.5.20

5-2-92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专利权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人取得方式授权公告日专利类型
1射频产品测试用屏蔽装置ZL201320008375.3发行人原始取得2013.07.10实用新型
2音频测试用隔音箱ZL201320008373.4发行人原始取得2013.07.10实用新型
3多工位摄像模组光学自动测试设备ZL201320008374.9发行人原始取得2013.07.10实用新型
4一种实装电测设备新型夹具ZL201420129684.0发行人原始取得2014.09.03实用新型
5一种内存条自动插拔装置ZL201420252546.1发行人原始取得2014.10.08实用新型
6一种可解决ICT治具特殊板变形测试的工装ZL201420635172.1发行人原始取得2015.03.11实用新型
7一种具有非接触式散热功能的治具ZL201520785320.2发行人原始取得2016.03.09实用新型
8一种CPU自动抓取测试模组ZL201520887175.9发行人原始取得2016.04.13实用新型
9一种LED亮度检测校准装置ZL201520864566.9发行人原始取得2016.04.13实用新型
10一种具有铝框式分段检测的治具ZL201520785318.5发行人原始取得2016.05.04实用新型
11一种推拉式屏蔽箱ZL201520954618.1发行人原始取得2016.05.04实用新型
12一种屏蔽箱的前门防夹手装置ZL201520956154.8发行人原始取得2016.05.04实用新型
13一种宽波段可调光源ZL201520901478.1发行人原始取得2016.05.04实用新型
14一种手机主板测试生产线ZL201520916887.9发行人原始取得2016.05.04实用新型
15一种带安全装置自动开关盖的治具ZL201520785439.X发行人原始取得2016.05.04实用新型
16一种具有散热器自适应功能的治具ZL201520786530.3发行人原始取得2016.05.04实用新型
17一种具有自动出板功能的治具ZL201520785319.X发行人原始取得2016.05.04实用新型
18一种高精度自动对位ICT测试机ZL201520916997.5发行人原始取得2016.05.04实用新型
19一种屏蔽箱的开关门ZL201520956298.3发行人原始取得2016.06.01实用新型
20一种可进行分段式检测的治具ZL201520786504.0发行人原始取得2016.09.07实用新型
21一种可进行三段式检测的治具ZL201520786439.1发行人原始取得2016.09.07实用新型

5-2-93

22基于EMI处理的低频射频产品测试系统ZL201620255776.2发行人原始取得2016.11.23实用新型
23手动屏蔽箱ZL201620436072.5发行人原始取得2016.11.30实用新型
24气动屏蔽箱ZL201620444847.3发行人原始取得2016.11.30实用新型
25一种性能测试屏蔽箱ZL201620881105.7发行人原始取得2017.02.15实用新型
26一种便于操作的屏蔽箱ZL201620881101.9发行人原始取得2017.02.15实用新型
27一种屏蔽箱全自动USB浮动拔插模组ZL201620881069.4发行人原始取得2017.02.15实用新型
28一种用于射频性能测试的天线模组ZL201620881068.X发行人原始取得2017.02.15实用新型
29一种带有USB接口的屏蔽箱ZL201620883947.6发行人原始取得2017.03.29实用新型
30一种内嵌式屏蔽箱ZL201620881104.2发行人原始取得2017.09.08实用新型
31一种CPU自动拔插精准导向模组ZL201720968572.8发行人原始取得2018.02.27实用新型
32ICT双开盖结构ZL201720980960.8发行人原始取得2018.02.27实用新型
33LED灯串全自动组装设备及其贴片LED输送机构ZL201721096467.6发行人原始取得2018.04.13实用新型
34LED灯串全自动组装设备ZL201721096568.3发行人原始取得2018.04.13实用新型
35LED灯串全自动组装设备及其焊接机构ZL201721096350.8发行人原始取得2018.04.13实用新型
36LED灯串全自动组装设备及其焊接与检测机构ZL201721096470.8发行人原始取得2018.04.13实用新型
37LED灯串全自动组装设备及其送线机构ZL201721096570.0发行人原始取得2018.04.13实用新型
38一种LED灯串全自动组装设备的点锡机构ZL201721096645.5发行人原始取得2018.04.13实用新型
39吸附定位组件及具有其的LED灯串全自动组装设备ZL201721096688.3发行人原始取得2018.04.13实用新型
40LED灯串全自动组装设备及其点胶固化机构ZL201721096416.3发行人原始取得2018.04.17实用新型
41LED灯串全自动组装设备及其LED上料机构ZL201721096349.5发行人原始取得2018.05.25实用新型

5-2-94

42LED灯串全自动组装设备及其剥线机构ZL201721096569.8发行人原始取得2018.06.15实用新型
43一种高速高精密点胶机ZL201721403839.5发行人原始取得2018.07.06实用新型
44拉力手夹子ZL201721398718.6发行人原始取得2018.07.06实用新型
45LED灯串全自动组装设备的剥线机构ZL201820096094.0发行人原始取得2018.09.04实用新型
46多功能陀螺仪夹具ZL201820241053.6发行人原始取得2018.09.14实用新型
47多功能屏蔽箱ZL201820241072.9发行人原始取得2018.09.14实用新型
485G测试屏蔽箱ZL201820241050.2发行人原始取得2018.09.14实用新型
49宽频天线ZL201820076282.7发行人原始取得2018.09.14实用新型
50一种FPC撕膜机构ZL201820076792.4发行人原始取得2018.09.14实用新型
51手机主板精密微针测试模组ZL201820076778.4发行人原始取得2018.09.14实用新型
52一种高精度可调光源ZL201820081003.6发行人原始取得2018.09.14实用新型
53CPU散热器ZL201820076771.2发行人原始取得2018.09.14实用新型
54一种功能测试治具ZL201820076772.7发行人原始取得2018.09.14实用新型
55一种笔记本智能测试设备ZL201820076281.2发行人原始取得2018.09.14实用新型
56一种消除柔性PCB胀缩的测试装置ZL201721398839.0发行人原始取得2018.09.14实用新型
57一种PCBA板测试治具ZL201720266666.0成都博杰原始取得2017.09.29实用新型
58一种用于平板电脑按压测试的装置ZL201720266602.0成都博杰原始取得2017.09.29实用新型
59一种用于平板电脑测试的接口插拔机构ZL201720266540.3成都博杰原始取得2017.09.29实用新型
60一种连杆运动治具ZL201720266538.6成都博杰原始取得2017.10.03实用新型
61一种用于HMI产品测试的设备ZL201720266574.2成都博杰原始取得2017.10.03实用新型
62一种用于笔记本键盘测试的设备ZL201720266548.X成都博杰原始取得2017.10.13实用新型
63一种用于电子产品测试的压合治具ZL201720266549.4成都博杰原始取得2017.10.20实用新型
64一种LCD屏组装夹具ZL201720266510.2成都博杰原始取得2017.10.24实用新型
65一种用于PCB板测试的设备ZL201720266572.3成都博杰原始取得2017.11.03实用新型

5-2-95

66一种可翻转的LCD屏组装夹具ZL201720266533.3成都博杰原始取得2017.11.10实用新型
67内存条安装取出装置ZL201420602764.3苏州博坤原始取得2015.01.21实用新型
68一种主板测试装置ZL201720078253.X苏州博坤原始取得2017.08.11实用新型
69一种高可靠性信号转换板ZL201720078270.3苏州博坤原始取得2017.08.11实用新型
70一种光学测试设备ZL201720078255.9苏州博坤原始取得2017.08.11实用新型
71一种带安全装置的自动开合上模的PCBA测试治具ZL201720078279.4苏州博坤原始取得2017.08.15实用新型
72一种内存条自动插拔装置ZL201720078254.4苏州博坤原始取得2017.08.15实用新型
73一种光学测试设备用反射板调节模块ZL201720086140.4苏州博坤原始取得2017.08.15实用新型
74一种高可靠性平衡器间歇卡位装置ZL201720078276.0苏州博坤原始取得2017.08.22实用新型
75一种电路板功能测试装置ZL201720078277.5苏州博坤原始取得2017.08.22实用新型
76一种CPU测试装置ZL201720078264.8苏州博坤原始取得2017.11.03实用新型
77一种主板测试用锁紧装置ZL201720086151.2苏州博坤原始取得2017.11.28实用新型
78防混装检测设备ZL201620278925.7奥德维原始取得2016.08.24实用新型
79手机漏装检测仪ZL201620274143.6奥德维原始取得2016.08.24实用新型
80贴片电阻六面检测设备用LED光源ZL201620274142.1奥德维原始取得2016.08.24实用新型
81彩盒五面检测仪ZL201620274145.5奥德维原始取得2016.08.31实用新型
82彩盒五面检测仪用分拣机构ZL201620274144.0奥德维原始取得2016.08.31实用新型
83自动纸盘检测机ZL201620743646.3奥德维原始取得2017.01.11实用新型
84LOGO检测仪ZL201621449280.5奥德维原始取得2017.06.27实用新型
85测试机器人上下料机ZL201621449302.8奥德维原始取得2017.08.22实用新型
86卡托视觉校验仪ZL201720233394.4奥德维原始取得2017.09.19实用新型
87电芯卷绕边缘偏差视觉检测系统ZL201720642734.9奥德维原始取得2017.12.26实用新型
88柔性线路板补材检测设备ZL201720642733.4奥德维原始取得2017.12.26实用新型
89磁环检测仪ZL201720642280.5奥德维原始取得2018.01.16实用新型

5-2-96

90电池尺寸视觉测量仪ZL201721164415.8奥德维原始取得2018.04.06实用新型
91微小产品导正机构ZL201721353906.7奥德维原始取得2018.05.18实用新型
92电容六面体检查机ZL201721811310.7奥德维原始取得2018.10.02实用新型
93NR磁芯外观六面分拣设备ZL201721811309.4奥德维原始取得2018.10.02实用新型
序号名称登记号证书号首次发表日期著作权人取得方式
1FCT嵌入ICT设计软件V1.32013SR136659软著登字第0642421号2010.12.12发行人原始取得
2基于VB.NET的FCT通用平台软件V1.32013SR136170软著登字第0641932号2012.05.10发行人原始取得
3基于Labview的FCT通用平台软件V1.02013SR157550软著登字第0663312号2012.08.10发行人原始取得
4基于Labview的芯片烧录平台软件V1.02013SR157553软著登字第0663315号2012.08.10发行人原始取得
5背板ICT测试程序发展设计软件V1.32013SR136344软著登字第0642106号2013.07.30发行人原始取得
6基于Agilent BT-BASIC的ICT平台软件V1.02013SR136352软著登字第0642114号2013.07.30发行人原始取得
7博杰ICT程序开发助手软件V5.02017SR044568软著登字第1629852号2016.11.07发行人原始取得
8Agilent 3070WIB转换工具软件V1.02013SR136150软著登字第0641912号未发表发行人原始取得
9AutoVision微小元器件视觉检测分类系统软件V1.02017SR079516软著登字第1664800号2016.10.23奥德维原始取得
10AutoVision LOGO检测系统操作软件V1.02017SR079594软著登字第1664878号2016.12.20奥德维原始取得
11彩盒五面检测仪系统软件V3.12017SR125254软著登字第1710538号未发表奥德维原始取得
12磁环外观检测分拣设备软件V1.02017SR152825软著登字第1738109号未发表奥德维原始取得
13LED焊接检测系统软件V1.002018SR034662软著登字第2363757号未发表奥德维原始取得
14AutoVision LOGO检测系统操作软件V2.02018SR386933软著登字第2716028号2018.04.28奥德维原始取得

5-2-97

15彩盒五面检测仪系统软件V4.12018SR644791软著登字第2973886号未发表奥德维原始取得
16博冠电路板查询分析定位软件V1.0.02017SR194199软著登字第1779483号2016.10.05珠海博冠原始取得
17博冠视觉自动对位涂胶软件V1.0.0.02017SR165656软著登字第1750940号2016.11.20珠海博冠原始取得
18博冠生产文件管理软件V1.0.02017SR198108软著登字第1783392号2016.12.05珠海博冠原始取得
19博冠服务器ICT测试程序发展设计软件V1.0.0.02017SR212006软著登字第1797290号2016.12.09珠海博冠原始取得
20博冠主板ICT测控软件V1.0.02017SR212014软著登字第1797298号2016.12.15珠海博冠原始取得
21博冠QLS镭射1+2组装软件V1.02017SR153424软著登字第1738708号2017.03.03珠海博冠原始取得
22博冠Laser2自动组装软件V1.0.0.02017SR197751软著登字第1783035号2017.03.08珠海博冠原始取得
23博冠CCD1+2组装软件V1.02017SR566739软著登字第2152023号2017.05.31珠海博冠原始取得
24博冠辅助计算针套高度软件[简称:BgAPH]V1.02016SR319172软著登字第1497789号未发表珠海博冠原始取得
25博冠通信基板ICT测试程序发展设计软件[简称:通信基板ICT测试程序发展设计软件]V1.0.02017SR619810软著登字第2205094号未发表珠海博冠原始取得
26博冠X841LG/SM转盘软件[简称:X841LG/SM转盘]V1.0.02017SR619816软著登字第2205100号未发表珠海博冠原始取得
27博冠存储电子ICT测试程序发展设计软件[简称:存储电子ICT测试程序发展设计软件]V1.0.02017SR711547软著登字第2296831号未发表珠海博冠原始取得
28博冠汽车电子ICT测试程序发展设计软件V1.0.02017SR712112软著登字第2297396号未发表珠海博冠原始取得
29博冠医疗电子ICT测试程序发展设计软件V1.0.02017SR712118软著登字第2297402号未发表珠海博冠原始取得
30博冠主板BSI测试程序发展设计软件V1.0.02017SR711514软著登字第2296798号未发表珠海博冠原始取得
31博冠个人消费电子产品ICT测试程序发展设计软件[简称:个人消费电子产品ICT测试程序发展设计软件]V1.0.02017SR698937软著登字第2284221号未发表珠海博冠原始取得
32博冠网络产品ICT测试程序发展设计软件[简称:网络产品ICT2017SR700408软著登字第2285692号未发表珠海博冠原始取得

5-2-98

测试程序发展设计软件]V1.0.0
33博冠Magnet_Force_Testing软件V1.02018SR160642软著登字第2489737号2018.01.10珠海博冠原始取得
34博冠Magnet_Flux_Tester软件V1.02018SR160080软著登字第2489175号2018.01.10珠海博冠原始取得
35博冠Rotoshim软件V1.02018SR161634软著登字第2490729号2018.01.10珠海博冠原始取得
36博冠ICT自动化测试软件[简称:ICT自动化测试软件]V1.0.02017SR473760软著登字第2059044号未发表珠海博冠原始取得
37多功能点胶软件[简称:gds]V1.02017SR639729软著登字第2225013号2017.08.15深圳博隽原始取得
38可编程工业控制软件[简称:pis]V1.02017SR636434软著登字第2221718号2017.08.15深圳博隽原始取得
39通用贴装软件[简称:labeller]V1.012017SR638140软著登字第2223424号2017.08.15深圳博隽原始取得
序号商标名称权利人类别注册号有效期取得方式
1发行人7108085832013.07.14-2023.07.13原始取得
2发行人9108085822013. 07.14-2023.07.13原始取得
3发行人7141874082015.04.28-2025.04.27原始取得
4发行人9141875092015.04.28-2025.04.27原始取得
5奥德维7183379052016.12.21-2026.12.20原始取得

5-2-99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商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6. 特许经营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涉及特许经营情况。

(五)主要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申报《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账面价值为30,158,730.71元的机器设备、33,269.79元的运输工具、5,835,486.47元的电子设备及其他。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主要经营设备权属不存在潜在纠纷或法律风险,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 销售合同

(1)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框架合同情况如下:

① 2015年1月1日,纬创资通(中山)有限公司(需方)与发行人(供方)签订了《采购合约》,双方对下单及付款方式、产品保证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作为履行采购订单的基础。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至双方合意或依照约定条款终止为止。

② 2018年1月1日,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需方)与发行人(供方)签订了《年度销售框架合同》,双方对订单下达方式、货物交付及到货验

5-2-100

收、付款和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作为履行采购订单的基础。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1年,到期前1个月双方均无书面异议,框架合同将以同一条件继续延长1年,延展一次。

(2)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订单情况如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签署并正在履行的对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主要销售订单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客户名称订单日期币种订单金额(万元)产品名称
1Apple Operations2018年7月25日美元56.15工业自动化设备
2Cisco Systems Inc.2018年9月24日美元27.49工业自动化设备
3Tech-Com(Shanghai)Computer Co.,Ltd2018年10月12日美元12.97工业自动化设备
4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2018年8月7日人民币230.54工业自动化设备
5纬创资通(中山)有限公司2018年9月6日人民币178.92工业自动化设备

5-2-101

(3)2017年1月1日,发行人(需方)与珠海市龙晨科技有限公司(供方)签订了《采购框架合同》以及《质量保证协议》、《物料PCN协议》,双方对标的物的单价、定价标准、交货、质量、质量责任、付款与结算方式、物料更改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作为履行采购订单的基础。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起1年,到期前1个月任何一方无书面异议,框架合同将以同一条件继续延长1年,以后亦同。

(4)2017年1月1日,发行人(需方)与中山市启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供方)签订了《采购框架合同》以及《质量保证协议》、《物料PCN协议》,双方对标的物的单价、定价标准、交货、质量、质量责任、付款与结算方式、物料更改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作为履行采购订单的基础。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1月4日起1年,到期前1个月任何一方无书面异议,框架合同将以同一条件继续延长1年,以后亦同。

(5)2017年11月21日,发行人(需方)与深圳市行芝达电子有限公司(供方)签订了《采购框架合同》以及《质量保证协议》、《物料PCN协议》,双方对标的物的单价、定价标准、交货、质量、质量责任、付款与结算方式、物料更改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作为履行采购订单的基础。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11月21日起1年,到期前1个月任何一方无书面异议,框架合同将以同一条件继续延长1年,以后亦同。

3. 银行借款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银行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债务人债权人借款金额币种借款合同/借据号授信合同号担保合同号
1发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137.25美元196120182802270620BC2018051100000917ZB1961201800000013 ZB1961201800000014 ZB1961201800000015 ZB1961201800000016 ZB1961201800000017
150.00196120182802271016
2发行人广发银行珠海梅华路支行501.52人民币N17019262-6(2017)珠银综授字第000021号(2017)珠银综授额字第000021号-担保01 (2017)珠银综授额字第000021号-担保02
504.94N17019262-7
604.19N17019262

5-2-102

-8
3发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珠海朝阳支行100.00人民币44010120180000380-《最高额保证合同》44100520180004240
480.0044010120180001861-
420.0044010120180001927-
4苏州博坤交通银行苏州高新区支行300.00人民币Z1806LN15623038-C180621GR3254916、苏高新保201800138号
200.00Z1806LN15629014-

5-2-103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均基于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已经合同双方签署,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或者无效的情况;

2.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3. 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4.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内容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5.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均属于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 合并、分立或减资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或减资的情形。

2. 增资扩股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前身曾发生三次增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

(二)收购兼并及出售资产

1.收购股权

5-2-104

(1)2015年12月1日,成君、王兆春、甘瑞红与博杰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成君、王兆春、甘瑞红分别将持有的成都博杰 175万元、150万元、15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博杰有限。本次收购完成后,博杰有限合计持有成都博杰95%的股权。

(2)2015年12月15日,王兆春、付林、成君与博杰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兆春、付林、成君分别将其持有的苏州博坤32.5万元、30万元、32.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博杰有限。本次收购完成后,博杰有限合计持有苏州博坤95%的股权。

2.收购机器设备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提高自主机加工件生产保障能力,公司于2017年收购了珠海市益精机械有限公司部分机加工设备,交易金额为198.06万元,按评估价格作为交易定价依据。

3.出售股权

2015年11月16日,盈致科技召开了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博杰有限将其持有的盈致科技44%的股权以202.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振雄、将其持有的盈致科技5%的股权以2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高桂和。同日,转让各方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它重大收购、兼并及出售资产的情形。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剥离、收购或出售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未来一年内没有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收购或资产出售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前身博杰有限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005年4月20日,全体股东制定了博杰有限设立的公司章程。2005年5月30日,博杰有限经珠海市工商局批准成立。

5-2-105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博杰有限公司章程历次修改如下:

1. 2015年11月15日,博杰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王兆春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9.5%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陈均;(2)王兆春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2.5%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曾宪之;(3)付林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

1.5%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曾宪之;(4)成君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1%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曾宪之。根据上述变更事项,博杰有限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

2. 2017年1月9日,博杰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王兆春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1.52%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博航投资;(2)王兆春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1.14%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博望投资;(3)王兆春将其持有博杰有限1.14%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博展投资;(4)王兆春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1.8%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王凯;(5)付林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1.14%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博航投资;(6)付林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855%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博望投资;(7)付林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855%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博展投资;(8)付林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1.35%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王凯;

(9)成君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76%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博航投资;(10)成君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57%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博望投资;(11)成君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57%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博展投资;(12)成君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9%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王凯;(13)陈均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38%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博航投资;(14)陈均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285%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博望投资;(15)陈均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285%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博展投资;(16)陈均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45%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王凯;(17)曾宪之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2%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博航投资;

(18)曾宪之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15%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博望投资;(19)曾宪之将其持有的博杰有限0.15%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博展投资。根据上述变更事项,博杰有限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

3. 2017年8月21日,博杰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全体出席股东一致同意:

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批发、零售、设计、制造电子测试设备、工业自动化设备、维修(测试)及相关商务服务和技术服务、租赁”。根据上述变更事项,博杰有限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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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博杰有限报告期内的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情况如下:

1.2018年1月17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

2.2018年4月3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至5,210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上市后启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1. 2018年9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发行人发行上市后所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2. 发行人发行上市后所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上市所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是在《公司章程》基础上,结合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而成,明确规定了利润分配政策,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前身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2.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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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系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的格式和内容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其他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制定并修改,发行人发行上市所适用《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

1. 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11)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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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16)审议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以下交易事项: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②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③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④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⑤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⑥交易标的额度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可能导致控股股东丧失控股地位,或者由绝对控股变为相对控股(控股比例等于或超过 50%为绝对控股,控股比例不足50%为相对控股);

⑦ 超过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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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7)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该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18)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 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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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3. 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他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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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4.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度,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均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制定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8年1月17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议事规则分别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召开程序、议事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召开创立大会,自决议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了四次股东大会、七次董事会和三次监事会。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等材料,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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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历次授权、重大决策的行为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的历次授权、重大决策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2.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 发行人的历次授权、重大决策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董事及任职情况

1. 发行人董事基本情况

发行人现有七名董事,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及四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分别为宋小宁、李立斌、杨永兴,非独立董事分别为王兆春(董事长)、陈均、曾宪之、王凯。

2. 发行人现任董事简介如下:

(1)王兆春先生,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9年9月至1993年3月任珠海市裕扬针织厂员工;1993年3月至1996年12月任珠海市兴华机械厂员工;1997年1月至2005年5月任珠海市前山俊华机械模具厂负责人;2005年5月至2015年11月任博杰有限监事;2015年11月至2018年1月任博杰有限执行董事;2018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现兼任珠海市汉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珠海市春田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珠海博冠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博杰电子(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等。

(2)陈均先生,男,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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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8月至1997年8月任中国贵航集团环宇机械厂员工;1997年8月至2003年9月任珠海经济特区威利电子有限公司工程师;2003年9月至2008年9月任纪州喷码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运营总监;2008年9月至2010年3月任珠海领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3月至2015年11月任博杰有限副总经理;2015年11月至2018年1月任博杰有限总经理;2018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现兼任珠海博冠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博坤机电(苏州)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3)曾宪之先生,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91年8月至1996年1月任江西省吉安市国营834厂技术员;1996年1月至1998年5月任Goldtron Telecommunication Group (Singapore)助理工程师;1998年5月至2009年4月任伟创力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测试开发部经理;2009年4月至2011年10月任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1月至2014年1月任博杰有限销售总监;2014年1月至2018年1月任博杰有限副总经理;2018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兼任Bojay Technologies, Inc.总经理。

(4)王凯先生,男,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99年4月至2008年9月任珠海经济特区伟迪捷电子有限公司精益经理;2008年9月至2013年2月任上海壬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咨询师;2013年2月至2017年10月任博杰有限运营总监;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任博杰有限副总经理;2018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5)宋小宁先生,男,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博士学历。2010年7月至今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2018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现兼任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前海智库(深圳)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6)李立斌先生,男,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法律博士。2002年8月至2006年7月任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科员(仲裁员);2008年8月至2011年1月任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任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12年10月至2014年6月任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年8月至今任北京市中伦(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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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8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现兼任广东华慧合兴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匠心立本(广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事。

(7)杨永兴先生,男,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99年8月至2016年8月任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主管、证券法律事务部证券事务代表;2016年9月至今任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8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的声明与保证及本所承办律师的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现任董事均具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公司章程》所列示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半数的情形;

2. 发行人设立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其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现任监事及任职情况

1. 发行人现共有三名监事,分别为成君(监事会主席)、刘家龙、陈龙。

2. 发行人监事基本情况

(1)成君先生,男,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1999年9月至2000年3月任南精机电(深圳)有限公司品质体系工程师;2000年3月至2001年3月任深圳瑞泰公司软件工程师;2001年3月至2004年5月任深圳市威能电子有限公司产品经理;2005年5月至2015年11月任博杰有限经理;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任博杰有限监事;2018年1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并兼任博坤机电(苏州)有限公司监事、成都众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尔智机器人(珠海)有限公司董事、成都市博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深圳市博隽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等。

(2)刘家龙先生,男,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专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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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至2007年7月任博杰有限电气技术员;2007年7月至2009年9月任博杰有限电气部领班;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任博杰有限电气部主管;2011年9月至2014年6月任博杰有限电气工程师;2014年6月至2018年1月任博杰有限高级电气工程师;2018年1月至今任博杰股份高级电气工程师、监事。

(3)陈龙先生,男,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工程硕士。2004年7月至2008年9月任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ICT高级测试工程师;2008年9月至2018年1月任博杰有限事业部高级经理;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任公司事业部高级经理、监事;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监事,并兼任苏州博坤副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及其监事的声明与保证及本所承办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任监事均具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公司章程》所列示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也不存在由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监事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1. 根据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发行人现有高级管理人员七名,分别为总经理陈均,副总经理付林、王凯、曾宪之、刘晓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志勇,财务总监张彩虹。

2.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1)陈均,个人简历详见本节“董事”部分介绍。

(2)王凯,个人简历详见本节“董事”部分介绍。

(3)曾宪之,个人简历详见本节“董事”部分介绍。

(4)付林先生,男,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97年7月至1998年9月任TCL汤姆逊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产品测试工程师;1998年9年至2000年5月任东莞长安乌沙光远电子厂测试工程师;2000年5月至2004年5月任良瑞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售后服务经理;2005年5月至2015年11月任博杰有限执行董事、销售总监;2015年11月至201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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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博杰有限销售总监;2018年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并兼任博坤机电(苏州)有限公司董事长、珠海市汉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成都众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珠海鼎泰芯源晶体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博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5)刘晓勇先生,男,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93年8月至1995年9月任珠海三美电机有限公司生技部技术员;1995年9月至1997年3月任珠海经济特区威利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部技术员;1997年3月至1999年3月任珠海经济特区威利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服务工程师/主管;1999年3月至2003年3月任珠海经济特区威利电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部经理;2003年3月至2007年7月任伟迪捷(上海)标识技术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2007年7月至2014年3月任伟迪捷(上海)标识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2014年3月至2018年1月任博杰有限副总经理;2018年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6)刘志勇先生,男,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1年7月至2004年8月任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法律顾问;2004年8月至2017年4月任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主管、资本运营兼综合法律主管、法律副经理、内控经理、内控及风险管理经理;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任博杰有限董事会秘书;2018年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7)张彩虹女士,女,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1994年7月至1995年12月任新疆鸿鑫汽车配件经营部会计;1995年12月至1999年12月任珠海市新乐城卡拉OK有限公司会计主管;1999年12月至2008年1月任珠海市前山俊华机械模具厂和珠海市香洲俊超机械模具厂会计主管;2008年1月至2009年3月任珠海市南屏镇锐华机械模具厂财务总监;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任珠海市新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0年3月至2014年8月任珠海市智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4年9月至2018年1月任博杰有限财务总监;2018年1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与保证及本所承办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公司章程》所列示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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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发行人近三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发行人近三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以下变化:

1. 博杰股份董事的变化

(1)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博杰有限设执行董事,由付林担任。

(2)2015年11月15日,博杰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免去原执行董事付林的职务,选举王兆春为公司执行董事。

(3)2018年1月17日,经发行人创立大会决议,同意选举王兆春、陈均、曾宪之、王凯、宋小宁、李立斌、杨永兴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其中宋小宁、李立斌、杨永兴为独立董事。

(4)2018年1月17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兆春为董事长。

2. 博杰股份监事的变化

(1)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博杰有限设监事,由王兆春担任。

(2)2015年11月15日,博杰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免去原监事王兆春的职务,选举成君为公司监事。

(3)2018年1月2日,经博杰有限职工代表会议决议,选举陈龙为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

(4)2018年1月17日,经发行人创立大会决议,同意选举成君、刘家龙为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成员。

(5)2018年1月17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成君为监事会主席。

3. 博杰股份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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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博杰有限设经理,由成君担任。

(2)2015年11月15日,博杰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免去原经理成君的职务,聘请陈均为经理。

(3)2018年1月17日,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同意聘任陈均为总经理,付林、王凯、曾宪之、刘晓勇为副总经理,刘志勇为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张彩虹为财务总监。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前述情况外,发行人设立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近三年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已有变动加强了公司的治理水平,规范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以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17%、16%、6%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流转税税额7%、5%
教育费附加应缴流转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应缴流转税税额2%
纳税主体名称2018年1-6月2017年2016年2015年
发行人15%15%15%15%
成都博杰15%10%25%25%
苏州博坤15%15%25%25%
奥德维15%15%25%10%
深圳博隽25%25%--
珠海博冠25%25%25%-

5-2-119

香港博杰16.5%
美国博杰加州税率8.84%+联邦累进税率--

5-2-120

发行人子公司苏州博坤于2017年12月7日取得编号为GR20173200365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上述规定,苏州博坤在2017年以及2018年1-6月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子公司奥德维于2017年11月9日取得编号为GR20174400386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上述规定,奥德维在2017年以及2018年1-6月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5]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度,奥德维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实际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增值税税收优惠

(1)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

根据财税[2012]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以及经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即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苏州博坤可享受出口企业(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2)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

根据国发[2011]4号《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财税[2018]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7%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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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珠海博冠、奥德维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根据《纳税鉴证报告》、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务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美国律师出具的备忘录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补助批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1-6月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
递延收益摊销38.0658.1652.44-
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34.94-
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2016年度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技术创新平台资助)--30.00-
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补贴--14.7515.37
税收返还补助--13.004.80
珠海市香洲区稳外贸促增长扶持补助--10.10-
香洲区2016年扶优扶强贴息资金补助--4.57-
香洲区科信局企业研发补助资金--1.81-
地税返代扣代征手续费19.860.390.410.21
香洲区企业开拓市场补助资金--0.20-
党群服务中心示范点创建经费-1.00--
党员活动经费-0.24--
香洲区促进企业灾后复产扶持资金36.61---
广东省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114.1381.54--
珠海市2017年度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补贴10.08---
企业研究开发费项目补助9.92---
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补助5.55---
专利补贴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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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专项资金贴息1.35---
香洲国税返三代手续费3.54---
2016年度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技术创新平台资助经费-50.00--
2016年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经费-30.00--
香洲区2016年度省高企培育入库资助经费-10.00--
珠海市2016年度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补助-7.43--
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品牌培育项目补助-4.72--
2016年市级高新技术产品补助资金-0.70--

5-2-123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香环验[2014]48号《关于珠海市博杰电子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博杰股份永田路126号一、二、三、四楼的电子测试治具、工业自动化设备、五金配件制造项目已取得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核发的珠香环建表[2016]116号《关于珠海市博杰电子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博杰股份已完成自行组织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博杰股份福永路11号2栋1单元101的生产钣金件项目已取得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核发的珠香环建表[2018]32号《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00套钣金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博杰股份已完成自行组织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发行人现持有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3日核发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排污种类为废气,有效期限自2018年4月3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奥德维的建设项目环保情况

奥德维珠海市香洲区福田路10号厂房1一层-5的设备生产项目已在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备案号201744040200000198。

(3)苏州博坤的建设项目环保情况

苏州博坤位于苏州高新区鹿山路85号六号楼第二层的电子检测设备生产项目已取得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核发的苏新环项[2017]269号《关于对博坤机电(苏州)有限公司2016-627798年产600台电子检测设备搬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苏新环验[2018]102号《关于对博坤机电(苏州)有限公司2016-627798年产600台电子检测设备搬迁项目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意见》,并完成了废气、废水的自行组织验收及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根据发行人说明,苏州博坤的建设项目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其他电子玻璃、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元件、印制电路板、

5-2-124

半导体器件、显示器件及光电子器件、电子终端产品制造等”,可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按照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排污许可申请技术规范在2019年前办理排污许可。经本所承办律师电话咨询苏州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由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排污许可申请技术规范尚未公布,苏州博坤暂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

(4)成都博杰的建设项目环保情况

成都博杰崇州市经济开发区泗维路839号1号厂房1F的设备生产项目已取得崇州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崇环建评[2018]115号《关于成都市博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自动化测试设备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批复》,目前正在办理该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手续。

(5)珠海博冠及深圳博隽的环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珠海博冠及深圳博隽的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与销售,不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3.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环境保护合规情况

根据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守法情况的证明》、《关于珠海市奥德维科技有限公司环保守法情况的证明》、《关于珠海博冠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环保守法情况的证明》、崇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奥德维、珠海博冠、深圳博隽、成都博杰、苏州博坤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关于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奥德维、珠海博冠、深圳博隽、成都博杰、苏州博坤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利用募集资金实施的项目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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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或行业质量标准。发行人及子公司苏州博坤、成都博杰建立了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并取得了相关认证,详见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崇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发行人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确认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的议案》,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①自动化测试设备建设项目;②自动化组装设备建设项目;③研发中心项目;④补充营运资金。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如下:

序号募集资金使用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万元)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万元)
1自动化测试设备建设项目23,877.9223,877.92
2自动化组装设备建设项目7,694.817,694.81
3研发中心项目8,673.178,673.17
4补充营运资金12,000.0012,000.00
合计52,245.9052,24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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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动化测试设备建设项目

2018年7月31日,珠海市香洲区发展和改革局就发行人“自动化测试设备建设项目”向发行人核发了编号为2018-440402-35-03-813931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3. 自动化组装设备建设项目

2018年7月31日,珠海市香洲区发展和改革局就发行人“自动化组装设备建设项目”向发行人核发了编号为2018-440402-35-03-813932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2018年11月13日,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区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化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珠香环建表[2018]66号),同意按照《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化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相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情况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情况如下:

序号证书号坐落地点面积(m2)用途权利人取得方式有效期
1.粤(2018)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75592号珠海市香洲区南琴路东侧、珠海妇幼保健院南侧、南屏科技园S7地块15,804.41新型产业用地博杰股份出让2018.05.21-206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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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拟投向的项目已在有权部门进行了备案;

3.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关系

1.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如下:

公司将以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为契机,增大研发基础建设和团队建设,扩大产能,在传统已有竞争力的业务基础上拓展新的领域,提升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份额,实现快速、健康、持续发展。通过技术合作、创业孵化体系,集中更多有技术、有梦想的人才,快速引入领先技术和有市场潜力的项目,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积累技能型和管理型人才,沉淀公司特有的企业文化,推动公司向一流智能制造设备及技术服务企业快速发展。根据《招股说明书》及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诉讼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声明和保证并经本所承办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5-2-128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郑州综合保税区海关于2015年7月17日出具的郑综关缉违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存在海关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发行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违法情节轻微,郑州综合保税区海关对发行人予以从轻处罚,处以罚款5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造成上述事项的原因主要由于发行人相关人员的疏忽,申报经验不足而导致错误申报商品规格。发行人并无主观故意,且在接受调查和处理中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按照处罚决定及时全额缴纳了处罚罚款。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按照处罚决定缴纳处罚罚款,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以及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声明和保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期间,不存在其他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

根据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声明和保证并经本所承办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声明和保证并经本所承办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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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编制,本所承办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制作,但本所承办律师参与了对《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并对其进行了审阅,特别是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部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承办律师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会因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会因此引致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之外,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实质性条件。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2-130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刘震国

承办律师:

唐永生

承办律师:

韩 雪

承办律师:

欧阳婧娴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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