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月13日(星期一)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上午9:15—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7号洋丰培训中心五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才学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人,代表股份747,411,107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935%。其中:
(1)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676,603,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57%;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6人,代表股份70,807,4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7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9人,代表股份72,226,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66%。
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庄永宏律师、李明文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类别 | 代表股份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747,411,107 | 747,373,857 | 99.995% | 37,250 | 0.005% | 0 | 0% |
其中:与会中小投资者 | 72,226,719 | 72,189,469 | 99.9484% | 37,250 | 0.0516% | 0 | 0% |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合计持有672,872,428股回避表决,本议案实际有效表决股份数为74,538,679股。
类别 | 代表股份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74,538,679 | 74,531,179 | 99.9899% | 7,500 | 0.0101% | 0 | 0% |
其中:与会中小投资者 | 72,226,719 | 72,219,219 | 99.9896% | 7,500 | 0.0104% | 0 | 0% |
表决结果为:通过。
3.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类别 | 代表股份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747,411,107 | 747,401,707 | 99.9988% | 5,500 | 0.0007% | 3,900 | 0.0005% |
其中:与会中小投资者 | 72,226,719 | 72,217,319 | 99.987% | 5,500 | 0.0076% | 3,900 | 0.0054% |
根据规定,该议案属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庄永宏律师、李明文律师
2.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