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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13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为1,139,854,276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尚有股份2,563,415股,因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37,290,8 股。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9年12月28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14:30,会议地点为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600号5楼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1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6,811,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495%;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1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310,2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07%。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2,230,8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81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4,580,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677%。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匡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16,795,6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对1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294,7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5%;反对1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9%;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二)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变更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16,810,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309,4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黄宇周律师、王博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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