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鑫证券”)为申请执行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华鑫证券作为“鑫南5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鑫南5号”)通道管理人,仅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鑫南5号”事务,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保人郭鸿宝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委托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与华鑫证券及上市公司无关。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就与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鸿宝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16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9年8月22日,华鑫证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沪民初7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审判决生效后,华鑫证券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宁波坚瑞新
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执行人郭鸿宝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谈话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执行人郭鸿宝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的抗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注:甲方系华鑫证券;乙方系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丙方系郭鸿宝):乙方、丙方于三年内每季度季末偿还部分金额,同时,乙方、丙方应于三年末前提出甲方认可的剩余债务(按判决书确定的债务金额扣除已偿还部分)后续清偿方案。乙方、丙方未能按照承诺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有权立即恢复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初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华鑫证券作为“鑫南5号”的通道管理人,按照约定,在合法合规范围内,仅严格遵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鑫南5号”事务,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保人郭鸿宝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委托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 与华鑫证券及上市公司无关。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 1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