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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创医惠:关于对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11

证券代码:300078 证券简称:思创医惠 公告编号:2020-004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思创医惠”)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监管问询函》(浙证监公司字〔2019〕21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就问询函中所涉事项认真核查,并进行了书面回复说明,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问询函回复情况

问题1:请详细说明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路楠与方振淳、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委托投票协议书>之解除协议》的原因及背景等情况。

答复:

一、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建立

2015年6月1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受让)上海医惠实业有限公司等26名交易对方所持医惠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以现金108,724万元向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科技”)全体股东购买其持有的医惠科技100%的股权,交易对方获得股权转让款后,以每股23.20元受让路楠和俞国骅持有的思创医惠共计4,686万股股份。

2015年6月1日,公司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在提交上述议案时,公司考虑本次并购医惠科技的实际,为进一步确立实际控制关系,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议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即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鲲鹏资本

—中瑞思创定增1号证券投资基金、方振淳将其本次认购的股份相关投票权委托路楠行使。三家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尽管与路楠不存在关联关系,但为支持公司的运营和发展,于2015年6月1日和6月16日,分别与路楠签署了《委托投票协议书》,协议约定:认购对象就其本次认购所获股份及其孳生股份不可撤销地委托路楠代为行使表决权且与路楠就公司相关表决事项保持相同意见,委托期限为自2016年1月31日后且路楠所持公司全部表决权股份合计低于30%时开始实施,直至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后终止。上述议案经2015年6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5年7月3日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3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关于签订<委托投票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4)等公告文件。

二、相关股东签署《<委托投票协议书>之解除协议》的原因及背景公司2015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以来,围绕“互联物联,改变生活”的新战略定位,各项业务取得了良好发展,经济指标稳步增长,其中尤以智慧医疗业务增长迅速。

(一)医惠科技业已完成2015年至2017年三年业绩承诺医惠科技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567.65万元、11,138.16万元和13,544.18万元;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868.54万元、10,689.96万元和12,675.99万元。三年均超额完成了业绩承诺。医惠科技2015年至2017年三年完成业绩承诺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
业绩承诺(万元)7,000.009,500.0012,000.00
完成业绩(万元)7,868.5410,689.9612,675.99
业绩承诺完成率112.41%112.53%105.63%

(二)医惠科技净利润占上市公司的比重情况

医惠科技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比重分别为58.81%、102.51%、96.93%。随着智慧医疗业务的增长,医惠科技实现的净

利润占上市公司的比重持续增加,医惠科技已成为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的主要驱动力。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以来,医惠科技净利润在上市公司中的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净利润金额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
上市公司14,031.5518,863.9213,117.4814,096.47
其中:医惠科技8,402.7811,094.6813,446.7113,663.07
医惠科技所占比重59.88%58.81%102.51%96.93%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后,原医惠科技董事长章笠中即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为更好地激发公司董事会的活力,加快公司战略转型升级的落地,路楠于2017年1月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由章笠中接任公司董事长职务;2018年4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路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路楠卸任上述职务后,逐步退出公司管理,并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了部分公司股份。同时公司于2019年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路楠控制公司表决权的比例由2017年1月的27.95%下降为2019年12月本次协议解除前的21.92%,与公司第二大股东章笠中控制的股份比例差额缩小到8.48%。

2019年12月,鉴于公司在新一届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带领下,公司治理规范有效,主营业务发展良好,智慧医疗业务在公司业绩中的比重持续提升,路楠已无意继续控制公司。同时,三家2015年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即方振淳、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鲲鹏资本—中瑞思创定增1号证券投资基金也希望更清晰独立地表达自己的决策意见,依照自身意愿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为使公司治理结构更趋于合理,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进而为股东创造更多回报,2019年12月23日,路楠和方振淳、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充分协商签署了《<委托投票协议书>之解除协议》。该协议生效后,股东路楠和方振淳、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鲲鹏资本—中瑞思创定增1号证券投资基金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路楠与方振淳、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委托投票协议书>之解除协议》,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同

意,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问题2: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董事会构成、决策机制等情况,详细说明认定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答复: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

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1、2019年12月23日,路楠分别与方振淳、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委托投票协议书>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协议约定相关方在对公司决策等方面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将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2、根据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路楠126,208,300.0014.69
2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90,912,612.0010.58
3章笠中24,601,203.002.86
4******20,228,957.002.35
5******19,437,641.002.26
6方振淳19,160,312.002.23
7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8,045,112.002.10
8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鲲鹏资本-中瑞思创定增1号证券投资基金18,045,111.002.10
9******17,399,103.002.02
10******13,943,670.001.62

根据上述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表,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路楠作为第一大股东,其直接持股比例为14.69%;通过持有杭州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9.02%的股权间接控制公司0.93%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股

份比例为15.62%。章笠中直接持股比例为2.86%;通过持有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53.63%的股权间接控制公司10.58%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比例为

13.44%,公司前两大股东可控制的表决权相对接近,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的情形;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表决权比例超过30%的情形;不存在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情形;不存在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因此,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将不存在控股股东,也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综上,公司认为,路楠与方振淳、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状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本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

问题3:路楠于2017年2月离任公司董事长、2018年4月离任董事,请说明2017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公司董事会构成、决策机制等情况及实际控制人的判断依据。

答复:

一、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情况

经核查,截至2019年12月22日即本次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路楠直接持有公司126,208,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69%;通过持有杭州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9.02%的股权间接控制公司8,009,03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93%;通过行使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鲲鹏资本—中瑞思创定增1号证券投资基金、方振淳共3名特定投资者的委托投票权而控制上市公司54,135,33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30%,路楠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188,352,66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92%。

公司第二大股东章笠中直接持有公司24,601,20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86%,通过持有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53.63%的股权间接控制公司90,912,61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58%。章笠中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股份115,513,8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44%。

据此,截至2019年12月22日即本次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公司第一大股东控制的股份比例与第二大股东控制的股份比例差额为8.48%,高于5%。

二、董事会构成与决策机制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经核查,路楠于2017年1月离任公司董事长、2018年4月离任董事。

在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为9名,分别为路楠、章笠中、孙新军、张佶、商巍,以及独立董事林伟、张立民、蔡在法、严义;其中,章笠中、孙新军、张立民、林伟均由路楠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2018年4月26日,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章笠中、孙新军、周燕儿、梁健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张立民、蔡在法、严义为独立董事,其中梁健于2019年11月26日辞去董事职务。

经核查,在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9名成员中,路楠系董事会成员之一,且章笠中、孙新军、林伟、张立民等4名董事系由路楠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在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7名成员中,章笠中、孙新军、张立民等3名董事系连选连任。据此,公司认为,在2017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路楠对于公司董事会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基于上述,公司认为,截至2019年12月22日即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路楠合计控制公司表决权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21.92%,相对于第二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表决权比例超过5%;在此期间,路楠虽陆续离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但董事会多名董事曾系其提名选举产生,其对于公司董事会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路楠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更。

问题4:请说明未来六个月内,路楠、方振淳、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增减持公司股份或者转让公司权益的相关计划。

答复:

经公司问询,路楠、方振淳、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鲲鹏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不排除在未来6个月内增减持公司股份或者转让公司权益的可能性。路楠如实施增减持公司股份或者转让公司权益,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5:请详细说明此次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对公司治理结构、生产经营活动等的影响。答复:

本次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仍聚焦于智慧医疗和商业智能两大主营业务,公司的经营战略和主营业务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的重大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资产独立与业务独立;本次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职,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持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经公司核查,路楠与方振淳、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问题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答复: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律师核查意见

公司已委托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就问询函中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具体情况详见《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问询函>之法律意见书》。

三、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问询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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