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三五互联股票代码:300051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2020年1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财达证券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在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五互联”)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本集合计划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系龚少晖合计将其持有的三五互联33,000,00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权利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集合计划之管理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达证券”)行使。财达证券以管理人的身份,披露本集合计划在三五互联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7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8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3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4第七节 备查文件……………………………………………………………… 15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6附表…………………………………………………………………………………17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义务披露人 | 指 |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三五互联、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集合计划 | 指 | 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财达证券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龚少晖合计将其持有的三五互联33,000,00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权利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集合计划之管理人财达证券行使。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报告书 | 指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本报告书中,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差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财达证券以管理人的身份,披露本集合计划在三五互联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财达证券主要情况如下:
名称: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注册资本:27.45亿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38711917Q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经营期限:长期
主要股东: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董事及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本公司 职务 | 国籍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居留权 | 长期居住地 |
翟建强 | 男 | 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 中国 | 否 | 石家庄 |
张 明 | 男 | 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中国 | 否 | 石家庄 |
温建国 | 男 | 董事 | 中国 | 否 | 秦皇岛 |
庄立明 | 男 | 董事 | 中国 | 否 | 石家庄 |
张元 | 男 | 董事 | 中国 | 否 | 石家庄 |
唐建君 | 女 | 董事 | 中国 | 否 | 石家庄 |
张晓刚 | 男 | 职工董事 | 中国 | 否 | 石家庄 |
王 清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否 | 北京 |
李世银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否 | 北京 |
龙传喜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否 | 北京 |
张宏斌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否 | 石家庄 |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集合计划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了支持具备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龚少晖于2020年1月10日签署了《股份转让意向书》,本集合计划拟在满足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受让龚少晖持有的上市公司19,000,000股股份。同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龚少晖签署了表决权委托书,龚少晖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9,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96%)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权利在双方就前述股份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前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龚少晖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4,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828%)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权利在本集合计划期限届满前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表决权委托。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龚少晖签署的《表决权委托书(一)》,龚少晖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9,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96%)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权利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财达证券行使。同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龚少晖签署的《表决权委托书(二)》,龚少晖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4,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828%)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权利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财达证券行使。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集合计划未持有三五互联股份,未拥有三五互联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后,本集合计划持有三五互联0股股份,占三五互联总股本的0%,拥有三五互联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33,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024%。
三、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主要内容
(一)《表决权委托书(一)》
1、表决权委托书各方
委托方(甲方):龚少晖
受托方(乙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财达证券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管理人)
2、表决权委托
委托方同意在本委托书约定委托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9,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96%,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受托方行使,受托方同意在本委托书约定委托期限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如下股东权利:
(1)请求、召集、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行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除股份收益权、处分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建议权、质询权、查阅权等;
(4)对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按照受托方自身的意思行使股东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表决,并签署相关文件;
(5)其他与股东表决相关的事项。
3、委托期限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委托期限为本委托书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就标的股份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之日止,或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终止委托。
4、委托权利的行使
(1)受托方应按照受托方自身的意思行使本委托书项下的委托权利。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方不得行使标的股份表决权,不得干涉受托方行使标的股份表决权,并应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行使所持除标的股份之外的未放弃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2)受托方应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受托方自身意愿在股东大会上就投票事项行使委托股份的投票表决权,无需再征得委托方对投票事项的意见,委托方对受托方就委托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3)委托方不再就本委托书第一条所列具体表决事项向受托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监管机关、上市公司或受托方需要,委托方应于收到受托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受托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委托书项下委托行使表决权的目的;委托方应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
(4)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转让本委托书项下的委托权利。但受托方向其关联方转让的,不受前述限制,但应书面通知委托方。
(5)在委托期限内,如本委托书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委托方违约除外)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情况最相近的替代方案,
并在必要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调整本委托书事项,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委托书之目的。
(6)就本委托书项下的委托事项,委托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5、违约责任
(1)本委托书生效后,如委托方违反本委托书项下的任何一项约定或未履行委托书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委托书项下的违约,受托方有权要求委托方立即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2)本委托书生效后,除本委托书另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委托方单方终止或者因可以归责于委托方的原因而导致本委托书未能实施或导致受托方无法行使本委托书项下标的股份表决权的,则视为委托方违约;受托方有权要求委托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前述赔偿支付后,受托方仍有权要求委托方继续履行本委托书。
6、委托书生效
本委托书自委托方本人,受托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表决权委托书(二)》
1、表决权委托书各方
委托方(甲方):龚少晖
受托方(乙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财达证券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管理人)
2、表决权委托
委托方同意在本委托书约定委托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4,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828%,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受托方行使,受托方同意在本委托书约定委托期限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如下股东权利:
(1)请求、召集、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行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
章程所规定的除股份收益权、处分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建议权、质询权、查阅权等;
(4)对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按照受托方自身的意思行使股东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表决,并签署相关文件;
(5)其他与股东表决相关的事项。
3、委托期限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委托期限为本委托书生效之日起至受托方所管理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财达证券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期限届满之日止,或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终止委托。
4、委托权利的行使
(1)受托方应按照受托方自身的意思行使本委托书项下的委托权利。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方不得行使标的股份表决权,不得干涉受托方行使标的股份表决权,并应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行使所持除标的股份之外的未放弃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2)受托方应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受托方自身意愿在股东大会上就投票事项行使委托股份的投票表决权,无需再征得委托方对投票事项的意见,委托方对受托方就委托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3)委托方不再就本委托书第一条所列具体表决事项向受托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监管机关、上市公司或受托方需要,委托方应于收到受托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受托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委托书项下委托行使表决权的目的;委托方应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
(4)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转让本委托书项下的委托权利。但受托方向其关联方转让的,不受前述限制,但应书面通知委托方。
(5)在委托期限内,如本委托书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委托方违约除外)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情况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调整本委托书事项,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委托书之
目的。
(6)就本委托书项下的委托事项,委托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5、违约责任
(1)本委托书生效后,如委托方违反本委托书项下的任何一项约定或未履行委托书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委托书项下的违约,受托方有权要求委托方立即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2)本委托书生效后,除本委托书另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委托方单方终止或者因可以归责于委托方的原因而导致本委托书未能实施或导致受托方无法行使本委托书项下标的股份表决权的,则视为委托方违约;受托方有权要求委托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前述赔偿支付后,受托方仍有权要求委托方继续履行本委托书。
6、委托书生效
本委托书自委托方本人,受托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365,698,690股,龚少晖持有上市公司138,290,50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815%,其中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处于锁定状态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8,290,501股,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为100%;处于质押状态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7,939,8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720%,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为99.746%。龚少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处于锁定及质押状态。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内容以外,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及就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本集合计划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三五互联股票的行为的。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表决权委托书(一)》;
4、《表决权委托书(二)》。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上述文件置备于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592-2950819
3、联系人:龚晓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日期:2020年1月1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股票简称 | 三五互联 | 股票代码 | 30005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表决权委托)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方式:表决权委托 变动数量:33,000,000 股 变动比例:9.024% 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33,000,000股 拥有表决权比例:9.024%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不排除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日期:2020年1月10日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日期: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