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授权经营管理层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和《关于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授权经营管理层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总额度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限内,该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本次综合授信的申请主要是为满足集团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
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2020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
二、关于2020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风险等级中低风险、持有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
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购买风险等级中低风险、持有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2020年度内购买理财额度可滚动使用。
三、关于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东方精工荷兰子公司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该子公司日常经营和财务管理均能够实现有效控制。公司与银行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有利于子公司贷款融资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子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对公司当期损益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就该担保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东方精工荷兰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麦志荣 彭晓伟 何卫锋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