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安通 公告编号:2020-002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十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通知,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东泽先生和郭东圣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 | 冻结股份数量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冻结股份是否为限售股 | 冻结 起始日 | 冻结 到期日 | 冻结 申请人 | 冻结原因 |
郭东泽 | 是 | 321,017,933 | 60.36% | 21.59% | 是 | 2020年1月9日 | 冻结期限3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未知 |
郭东泽 | 是 | 8,486,241 | 1.60% | 0.57% | 否 | 2020年1月9日 | 冻结期限3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未知 |
合计 | 329,504,174 | 61.96% | 22.16% | ||||||
郭东圣 | 是 | 276,022,551 | 100% | 18.56% | 是 | 2020年1月9日 | 冻结期限3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未知 |
合计 | 276,022,551 | 100% | 18.56% |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直接持有的股份处于被冻结状态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累计被冻结数量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郭东泽 | 531,804,174 | 35.76% | 531,804,174 | 100% | 35.76% |
郭东圣 | 276,022,551 | 18.56% | 276,022,551 | 100% | 18.56% |
合计 | 807,826,725 | 54.32% | 807,826,725 | 100% | 54.32% |
二、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存在控股股东违规对外担保22宗,存在的违规对外担保的金额合计2,073,415,959.74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1.27%;因公司控股股东违规对外担保导致公司涉及诉讼案件20宗,涉及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205,106.8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0.61%。上述诉讼案件,目前公司均已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已有部分案件作出了判决,具体如下:
①、(2019)最高法民终1524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初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变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初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郭东泽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判决债务的二分之一向安康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件涉及诉讼金额不超过9,714.97万元(不含利息)。
②、(2019)赣民初54号案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通控股签订《保证合同》应属无效,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无权要求安通控股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件涉及诉讼金额10,988.36万元。
③、(2019)渝0103民初13790号案件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以及安通(唐山海港)多式联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应属有效,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上述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涉及诉讼金额1,004.29万元。
④、(2019)渝05民初1084号、(2019)渝05民初1085号和(2019)渝05民初1086号案件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和安通(唐山海港)多式联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应属有效,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上述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涉及诉讼金额6,160.54 万元。
⑤、(2019)皖0103民初5786号案件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安通控股、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属有效,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上述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涉及诉讼金额483.06
万元。
⑥、(2019)豫01民初1401号案件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和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应属有效,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和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该案件涉及诉讼金额23,419.16万元。公司将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通过采取包括不限于股权转让和资产重组、合法借款等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同时与债权人、被担保人积极协商提前解除担保、由其他担保人提供替代担保、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有效措施妥善解决上述违规对外担保等问题,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同时,公司也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前提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等手段维护上市公司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东泽先生和郭东圣先生所直接持有的股份合计807,826,725股,其中98.95%为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76%。公司预计目前对公司的控制权暂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直接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冻结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