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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09

证券代码:300623 证券简称:捷捷微电 公告编号:2020-013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8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660,99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21.18元,募集资金总额755,299,916.4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20,468,158.91元(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4,831,757.55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12月23日全部到账,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2月24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9] 8351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和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金额(万元)募集资金用途
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5037018800022622253,101.05电力电子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40887010010005098319,012.22捷捷半导体有限公司新型片式元器件、光电混合集成电路封测生产线建设项目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11116299291006438951,369.91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项账户仅用于电力电子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项账户仅用于捷捷半导体有限公司新型片式元器件、光电混合集成电路封测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项账户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5、华创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创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华创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创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6、公司授权华创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锦雄、彭良松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创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华创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专户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创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36.99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创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10、华创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创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1、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创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创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创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华创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创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分别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

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会验字[2019]8351

号)。特此公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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