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获得无异议函并对持有的部分本公司A股股票办理质押登记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拟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60),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电气总公司”)拟以所持本公司A股股票及其孳息为标的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交换债券”)。近日,本公司收到电气总公司通知,本次可交换债券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20]51号),以下简称《无异议函》)。电气总公司可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50亿元的可交换公司债券,本次可交换债券符合上交所的挂牌转让条件,上交所无异议。《无异议函》有效期为自出具之日起12个月,电气总公司将在《无异议函》有效期内,根据自身资金安排和市场情况,择机组织本次可交换债券发行。
电气总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
交了开立可交换公司债券质押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质押专户”)的申请文件,并拟于质押专户开立后将持有的不超过1,120,000,000股本公司A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39%)自其证券账户划入质押专户以办理质押登记,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次可交换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关于本次可交换债券发行及后续事项,本公司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