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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20-001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月8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1月8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 月 8 日0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一路2 号公司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陈峰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61,017,7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3655%。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6 人,代表股份
60,997,9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3491%。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9,892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0.0164%。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 2,104,0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3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人,代表股份2,084,1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2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9,8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64%。
(二)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1,015,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01,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64%;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015,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01,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64%;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015,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01,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64%;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015,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01,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64%;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焦晓昆、杨扬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