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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皮城: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08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性、流动性,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合理利用总额度不超过0.35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0.35亿元额度进行现金管理,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该额度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丛培国

史习民

何斌辉

2020年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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