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退市华业债券代码:122424 债券简称:15华业债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A座16层)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二〇二〇年一月
重要声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华业资本”)对外公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金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本次公司债券核准情况
2015年7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签发的“证监许可【2015】1739号”文核准,公司获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含15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本期债券”)。本次债券于2015年8月7日发行完毕,实际发行规模15亿元。
二、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3、发行总额:本期发行公司债的规模为15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债券期限为5年,含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前三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5.8%。本期债券后二年的票面利率上调至8.50%。
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9、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
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0、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8月6日。
11、付息日期:本期债券存续期间,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6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本金支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8月6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8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本期公司债无担保及其他增信措施。
14、信用评级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2018年10月8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BBB-,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BBB-。2018年10月11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CC,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CC。2019年6月21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下调发行人评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降为C,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为C。
15、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
16、公司债上市安排:本次公司债券于2015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7、回售情况:2018年8月6日,投资人回售15华业债154,239,000元。本次回售后,15华业债剩余余额1,345,761,000元。
三、本次债券重大事项
国金证券作为“15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华业资本于2020年1月2日披露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华业资本于2019年1月31日披露《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编号:临2019-013),相关案件的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2018)津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租”)
被告一:华业资本
被告二: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华”)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金租与被告华业资本、高盛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华业资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金租本金332,583,387.96元,期内利息13,788,352.96元,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32,583,387.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5日、2019年1月15日、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分别以到期未付利息6,374,514.94元、6,374,514.94元、1,039,323.0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2、被告高盛华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其字第514037号的房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金租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3、原告中金租对被告高盛华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其字第514037号房产产生的全部销售收入、租金收入及管理费等现有及将有的全部应收账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高盛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华业资本追偿;
5、驳回原告中金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中金租、被告华业资本、被告高盛华共同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sh0600240&announcementId=1207214955&announcementTime=2020-01-02
四、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国金证券作为“15华业债”的受托管理人,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请投资者关注上述诉讼情况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可能造成的影响。
受托管理人将持续密切关注对“15华业债”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及时向上述债券持有人发布后续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