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莎普爱思: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0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76号文核准,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莎普爱思”)采用社会公开发行方式,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35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1.85元,共计募集资金35,724.75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0,674.1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4年6月25日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128号)。该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7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2016年5月6日,莎普爱思披露《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8),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担任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国泰君安承接了原保荐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持续督导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截至2018年12月31日,莎普爱思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持续对莎普爱思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截至现场检查日,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且销户。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审慎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国泰君安于2019年12月31日对莎普爱思进行了现场检查,完成了全部现场检查流程,汇总了检查资料。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莎普爱思进行了持续督导期间的现场检查,通过认真审阅公司相关制度、访谈公司相关人员、复核和查阅公司

资料,对莎普爱思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二、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本次对于莎普爱思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等。关于本次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莎普爱思有四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备 注
建设银行平湖支行33050163732700000303活期存款
交通银行平湖支行297720000018800007258活期存款
中信银行平湖支行8110801012100826990强身药业公司活期存款
农业银行平湖支行19340101040029337强身药业公司活期存款

截至现场检查日,鉴于莎普爱思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募投项目(包括收购强身药业100%股权项目、强身药业新建中药提取生产车间和仓库项目、强身药业新建酒剂生产车间项目)已实施完成,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等审议,已将节余的募集资金185,986.71元(包含利息并扣除相关费用,低于500万且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的5%)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续如有项目尾款或质保金满足付款条件时,将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莎普爱思已办理完毕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开设的四个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注销手续。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其相对应的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也相应终止。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账户的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法

律法规禁止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二)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注意以下事项: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相关情况。

四、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除已经披露和报告的事项外,莎普爱思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莎普爱思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检查人员与莎普爱思相关人员的访谈以及实地调研,为保荐机构现场核查工作提供便利。

六、现场检查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莎普爱思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