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国聚隆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精工”)本次出售土地、房产事宜能够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不会对聚隆精工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交易双方根据聚隆精工取得该土地、房产时的情况以及土地、房产现状、当前市场情况,结合评估报告,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及聚隆精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李 鑫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朝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独立董事签字:
郭 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