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国聚隆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精工”)本次向刘翔先生出售土地、房产,有利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不会对聚隆精工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标的资产已经评估机构评估,双方根据聚隆精工取得该土地、房产时的情况以及土地、房产现状、当前市场情况,结合评估报告,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李 鑫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朝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独立董事签字:
郭 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