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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环保: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07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20-005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分别于2018年5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84),2018年9月8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4),2019年7月1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18),2019年10月1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7),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涉及进展以及公司近期新增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胜利路支行

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融资本金75,170,180.06元及利息4,902,695.95元(利息包括贷款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8月25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同时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以上合计80,122,876.01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8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融资本金额度

为8,000万元,融资期限为2018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5日。2018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2018年7月30日到2019年7月30日;同日签订了九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2018年7月31日到2019年7月31日;同日又签订了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2018年8月1日到2019年8月1日。上述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从原告处借款14笔共计75,170,180.06元,借款利率5.78%,为固定利率;利随本清,利息于本金到期日一次性付清,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借款逾期,原告有权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还约定如被告未按期偿还利息导致原告提起诉讼的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一承担。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了上述贷款。为保证被告一顺利借款并按期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7月18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为8,000万元整,同日,原告又与被告三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为8000万元整,上述担保的范围包括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总、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应付的费用,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2019年8月25日,被告一已经累计拖欠原告融资本金7517.01万元,利息若干元,现被告一在原告处借款到期后未能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其他担保人也拒绝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特诉至法院。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6.0316%。

5、上述诉讼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被告: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一 《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有

效,原告在本金7,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范围内就被告一提供的应收账款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质押合同》有效,原告在本金7,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范围内就被告二提供的质押股权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三签订的《质押合同》有效,原告在本金7,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范围内就被告三提供的质押股权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干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已支付人民币10万元)、评估费用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6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8,000万,贷款期限自2016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1日,贷款利率5.7%,约定被告一应按计划还款,前两年每年归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后三年每年归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贷款发放后,被告一依约偿还了第一笔本金1,000万元,但第二笔应偿还的本金出现逾期,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为保证原告债权实现,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被告二又自愿以其持有被告一的49%的股权为贷款偿还提供质押担保,原告与被告二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办理了质押登记,被告三自愿以其持有的被告一的51%股权为贷款偿还提供质押担保,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质担合同》,截止目前,被告一仍未履行借款本息偿还义务,被告二、被告三至今未履行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2158%。

5、上述诉讼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三、案件三的仲裁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加速到期租金人民币11,990万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597万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逾期罚息77,935元(逾期罚息金额暂计算至2019年8月3日,此后逾期罚息金额以逾期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万元及保全担保费;以上合计共计人民币146,097,935 元(已扣除保证金1000万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开晓胜对上述第一至四项仲裁请求列明的被申请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裁决申请人有权以被申请人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宣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O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可获得的补贴及其他收入;基于《购售电合同》及相关文件可获得的售电收入、补贴及其他收入),就上述第一至四项仲裁请求列明的债权优先受偿;

(7)请求裁决申请人有权以被申请人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全部抵押物(明细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至四项仲裁请求列明的债权优先受偿;

(8)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等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6年10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盛运重工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公司") 签订(2016)年光谷租赁租字第14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根据盛运重工公司及盛运环保公司的要求向盛运重工公司购买租赁物,再将所购租赁物回租给盛运重工公司及盛运环保公司使用,盛运重工公司及盛运环保公可依约向单请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同日,申请人与盛运重工公司签订( 2016 )年光谷租赁购字第14号《买卖合同》,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租赁物购买价款为2亿元。申请人依约扣减租赁保证金1,000万元及相关手续费700万元后,于2016年10月27日向盛运重工公司支付18,300万元。申请人现收到租金合计11,990万元,盛运重工公司、盛运环保公司尚欠租金11,990万元。同日,申请人与开晓胜签订( 2016 )年光谷租赁保证14号《保证合同》,约定开晓胜为申请人与盛运重工公司、盛运环保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签订的( 2016 )年光谷租赁租字第14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3月30日,申请人与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城中科公司”)签订( 2018 )年光谷租赁质押第1号《质押合同》,约定宣城中科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收益权,为申请人与盛运重工公司、盛运环保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签订的( 2016 )年光谷租赁租字第14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上述质押应收账款于2018年4月2日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申请人合法取得了上述应收账款的质押权。申请人依据双方仲裁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仲裁。

4、上述仲裁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9350%。

5、上述仲裁武汉仲裁委员会已受理。

四、其他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新增诉讼案件,另有其他诉讼案件涉及进展,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被告涉诉原因诉讼涉及金额进展情况诉讼审理结果
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民间借贷2400万元一审判决可上诉1、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2400万元,并以2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 05%的标准计付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给原告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应收账款2400万元未清偿的部分向原告
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 公司、开晓胜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以264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 05%的标准计付从2018年1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给原告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3、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 4、被告开晓胜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开晓胜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5、驳回原告广东粤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66950元(其中受理费161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民间融资 服务中心股份有 限公司盛运环保、开晓胜、李 新、都权峰、汪玉、胡 凌云曹为民、盛运重 工、桐庐盛运环保电力 有限公司、山西省电力 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 司、深圳市能源环保有 限公司融资租赁2150万元二审判决1、维持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8)浙0521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第四、五、六、七项; 2、撤销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8)浙0521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065400 元及所欠借款利息、服务费、逾期付款违约金939253.16元(计至2018年7月13日),并支付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借款20065400元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服务费(按年利率24%计); 4、开晓胜、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李新、都权峰、汪云、胡凌云、曹为民对上述第三项在最高额7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在最高额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7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746元,由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8158元,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88元。开晓胜、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李新、都权峰、汪云、胡凌云、曹为民、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负连带交纳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55746 元,由上诉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李新、都权峰、汪云、胡凌云、曹为民负担71784.5元,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负担71784.5元,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1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安徽兴泰典当有 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钢结构有 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 (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开晓胜典当3091.37万元一审判决可上诉1、被告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支付当金3000万元、综合费用765000元、律师费9万元及违约金(以尚欠当金为基数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8年 3 月 22 日起计算至当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2、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商业承兑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981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01981元,由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 司、被告安徽盛运钢结构、被告开晓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滨湖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 (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开晓胜短期借款1627.29万元一审判决可上诉1、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6272908. 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代偿款55674元、144823. 14元、72411.5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以代偿款400000元、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起;以代偿款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 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80000元;3、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开晓胜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开晓胜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548 元,由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开晓胜共同负担, 公告费800元, 由被告开晓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上述诉讼、仲裁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未判决和未执行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019)皖01民初2020号

2、《民事起诉状》(2019)京03民初608号

3、《仲裁申请书》(2019)武仲受字第000002486号

4、《民事判决书》(2019)粤0105民初18979号

5、《民事判决书》(2019)浙05民终2068号

6、《民事判决书》(2018)皖01民初401号

7、《民事判决书》(2018)皖0111民初字12402号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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