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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格米特: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07

证券代码:002851 证券简称:麦格米特 公告编号:2020-007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80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65,5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共计655万张,期限6年。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月2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0]0006号),本次募集资金总额655,000,000.0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4,000,000.00元后,实际到账募集资金净额为651,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月2日存入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专项账户中,银行账号为611566866。另减除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手续费、信息披露费及路演推介宣传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552,358.0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8,447,642.00元。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具体

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户专户余额(万元)对应募投项目名称
1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蛇口分行75237316501615,100.1642补充流动资金
2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蛇口分行76277315519910,000.00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3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792000788014000010598,028.82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4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分行3911018800012601310,544.80收购浙江怡和卫浴有限公司14%股权项目
5湖南麦格米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财富港支行7311012200015238213,170.98麦格米特智能产业中心建设项目
6湖南麦格米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6228660088,000.00麦格米特智能产业中心建设项目

上述项目中麦格米特智能产业中心建设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麦格米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实施,其他项目由公司实施。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林证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林证券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胜军、朱文瑾或其他工作人员可

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华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华林证券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华林证券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8日前)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以邮寄的方式抄送华林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华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凭证及说明。

7、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华林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华林证券发现公司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华林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华林证券提醒后而公司未作纠正的,华林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本协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丙方所在地(深圳)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华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林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华林证券与专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湖南麦格米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华林证券与专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0年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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