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556 证券简称:雅达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7月12日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6月25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煌英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聂东、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珠海杰通尼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大军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案号:(2019)粤1602民初2026号。案由:原告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与被告珠海杰通尼电子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多份《购销合同》,合同金额合计195,600.00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未按上述合同约定如期支付货款,经向被告多次沟通催促,但被告仍未支付尚欠剩余款项共计135,600.00元。因此对被告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5,600.00元;
(2) 判令被告分别以各《购销合同》的合同价款为基数按万分之二/日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各《购销合同》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的违约金;自2015年1月27日起以133,520.00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二/日的标准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080.00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编号为YD1501K105号《购销合同》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之次日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珠海杰通尼电子有限公司未答辩。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月3日,公司收到本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1602民初2026号)。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0年1月3日收到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9月2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珠海杰通尼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5600元,并自2015年3与3日起以135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6%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38元,由被告珠海杰通尼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督促判决的执行。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产品买卖合同纠纷,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将有利于促进客户欠款催收,不会对公司财务方产生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1602民初2026号)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