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集团”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基于独立判断,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材料,认为:
1、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为:光正集团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上海新视界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4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将成为光正集团全资子公司。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涉及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4、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打造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及交易各方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等文件均符合《公司法》、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6、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资质;该等机构与公司及公司本次交易对象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该等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7、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本次交易评估的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是参考评估机构的最终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8、本次交易事宜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出售其下属子公司股权暨签署《框架协议》的事项:
经审查,我们认为出售下属子公司光正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装备”)100%股权事项是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公司的业务结构,并进一步满足公司战略发展布局的需要,提升公司的资产利用率而做出的决定。
光正装备100%股权转让定价将按照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进行,不损害交易各方的利益,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子公司出售其下属子公司光正装备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单喆慜 杨之曙
马新智 徐国彤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