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
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方是否存在前述规定的情形的说明如下:
经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以及本次交易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确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方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方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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