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鉴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集团”)本次资产购买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可能引起光正集团的股票价格波动,为避免参与人员过多透露、泄露有关信息而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光正集团、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界眼科”)及上海新视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对本次交易事宜采取了严格保密措施及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各方及参与商讨人员仅限于公司少数核心管理层,以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人范围。
2、光正集团分别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光正集团分别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业务约定书或业务合同及《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中,规定了各方应严格保密相关资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材料,为本次交易目的而向其他合理需要获得保密资料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披露的除外。光正集团与交易对方也签订了保密协议。
3、光正集团对交易各方参与商讨人员及各方中介机构参与人员进行了内幕知情人信息登记,并上传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4、在光正集团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购买协议》中约定:
协议各方对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本次重组进程的信息以及协议各方为促成本次重组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协议他方提供、披露、制作的各种文件、信息和材料)负有保密义务,各方应约束其雇员及其为本次重组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成员保守秘密。各方保证其自身及新视界眼科相关知情人员(包括交易对方及新视界眼科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关联人)不会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各方同意,光正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对本次重组进行信息披露。
5、新视界眼科知悉相关保密信息的人员仅限于新视界眼科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上述人员均严格履行了保密义务,未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披露本次交易的情况。
光正集团、新视界眼科、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披露事宜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不正当的信息泄露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之盖章页)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周永麟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之盖章页)
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周永麟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之盖章页)
上海新视界实业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林弘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