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全面了解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成立两家合资公司及对项目提供借款的议案》,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科创”)与仁恒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恒置地”)及其全资孙公司太仓市仁琢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仁琢置业”)联合竞得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式挂牌出让2019-WG-22-3、2019-WG-22-4、2019-WG-22-5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现力合科创拟与仁恒置地、仁琢置业共同发起设立太仓市力合仁恒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发展公司”)负责本项目开发建设工作;力合科创拟与仁琢置业共同发起设立太仓市力合仁恒未来科技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力合科创参与设立两家合资子公司符合项目开发及运营需要,有利于公司科技创新服务主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为支持发展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解决其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力合科创拟向发展公司提供432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年利率为8%,仁恒置地、仁琢置业按所持股权比例向发展公司提供借款,借款的利率参考了商业贷款利率,符合公允合理及市场一般商业原则,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上述事项遵照市场原则和合作各方意愿进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成立两家合资公司及对项目提供借款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成立两家合资公司及对项目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启云 居学成 张汉斌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