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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机电:关于典当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03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典当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

一、 基本情况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或“公司”)于2018年9月6日披露《关于银行账户中的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公司原董事长金绍平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公司公章,导致公司违规为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乐宝乐尔”)最高额为3.4亿元人民币的借款提供担保。本案涉及的天津乐宝乐尔在该保证合同下的借款发生额为6,500万元人民币,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产元通典当”)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导致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温州分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66,336,000元被冻结,具体情况详见公告内容。

本案已于2019年3月6日、2019年11月28日进行两次开庭审理。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物产元通典当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金龙机电对天津乐宝乐尔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赔偿责任”变更为“金龙机电承担主债务人天津乐宝乐尔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银行账户中的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关于典当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94)、《关于典当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96)。

近日,公司收到杭州中院就本案作出的(2018)浙0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

二、杭州中院就本案作出的判决结果

1、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物产

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当金6,500万元,赔偿逾期利息93.6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26日止,此后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0万元。

3、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西青)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0605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3,000万股在最高限额34,00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金绍平、徐微微对前述第1、2项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质押登记编号450000001828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项下金美欧所有的金龙机电无限售流通股482万股在最高限额8,00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第1、2项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付款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7、驳回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4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78,480元,由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金绍平、徐微微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2018年度针对该笔诉讼确认了预计负债6,633.60万元,计入了2018年营业外支出。根据杭州中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浙0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针对本案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上述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尚无法确认。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0年01月0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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