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担保安排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天津地铁2号线、3号线项目银行保函相关担保安排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作为天津地铁2号线、3号线项目的联合体牵头方,为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拟由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合计14,000万元的保函,并承诺联合体中任意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导致保函发生索赔,公司将在保函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关责任。上述担保安排有利于推进天津地铁2号线、3号线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方针,担保风险可控,担保方案公平、合理。本次担保安排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的本次担保安排。
专此意见。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郜永军、程小可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