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及《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对《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 …… (十六)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九)修改本章程;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 …… (十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七)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二十)修改本章程;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本次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事项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