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拟购买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为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该理财产品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期限较短,且提供保本承诺。公司已建立相关风险控制,能够较好地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在确保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资金周转和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1.9亿元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邹卓瑜 孙震 孙颉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