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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王:独立董事关于继续推进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04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被告知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洋王”)拟继续推进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朱恺、童莉、深圳市莱盟建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深圳市明之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1%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566万元,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价的10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继续推进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实力、改善财务状况、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继续推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继续推进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 卓

窦林平

黄印强

邹 玲

程 源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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