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琴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1号
李松强、李松琴:
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2日,你二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显示,你二人为兄妹关系,且共同设立公司经营,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2019年6月25日,李松琴通过集中竞价增持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安”)股份6,800,056股。当日收市后,你二人合计持有中国宝安股份114,059,405股,持股比例达5.31%,但你二人迟至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2日才披露上述情况,且在上述信息披露前李松琴仍买入中国宝安股份38,000股、卖出1,300股。你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所希望你二人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