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材料,现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因公司全资子公司衡阳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永清”)经营发展需要,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为10年。本次贷款由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追加永清环保总部大楼抵押及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作为增信措施。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本次批准的额度内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
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调查并了解了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等,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
独立董事签名:
袁定江 洪 源 曹 越
2020 年1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