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天山生物 公告编号:2020-001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山生物”)于2020年1月2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新2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2019)新2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新2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鉴于大象广告重组事项相关交易对方涉嫌合同诈骗,在涉案事项未最终认定前,公司暂停继续履行重组协议,包括现金对价支付等。2019年4月11日,重组交易对方之一的广东宏业广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业”)起诉天山生物,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天山生物)立即向原告(广东宏业)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99,224,252.31元、相关利息及其因此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
公司就与广东宏业股权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撤销反诉原告(天山生物)与反诉被告(广东宏业)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暨撤销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7年9月7日就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以99,224,252.31元现金转让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4.023%股权所签署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德宏等关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受理反诉。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13日、2019年5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判决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新2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宏业广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宏业广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签订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德宏等关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支付99,224,252.31元现金购买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宏业广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4.023%股权的相关约定。
案件受理费538,8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8,961元,合计807,78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宏业广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2019)新2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6月12日,交易对方之一的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世轩金”)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天山生物进行财产保全,请求判令被告(天山生物)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向原告(盛世轩金)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4,144,615.38元、相关利息及其因此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
公司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请求判令撤销反诉原告(天山生物)与反诉被告(盛世轩金)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暨撤销反诉原告(天山生物)与反诉被告(盛世轩金)于2017年9月7日就反诉被告(盛世轩金)向反诉原告(天山生物)以34,144,615.38元现金转让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1.3846% 股权所签署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德宏等关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22日、2019年8月3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判决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新2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签订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德宏等关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支付34,144,615.38元现金购买原告(反诉被告) 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1.3846%股权相关约定。
案件受理费214,113.0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6,261.54元,合计320,374.6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2019-005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的影响。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均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不排除对方当事人会有上诉的可能,对公司现金流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均无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
3、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